蘇格蘭首席部長
蘇格蘭首席部長(,,),又譯為「-{zh-hk:蘇格蘭首席大臣;zh-tw:蘇格蘭首席大臣;zh-cn:苏格兰首席部长}-」,是蘇格蘭政府的首長。 英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令》(Scotland Act 1998),1999年成立苏格兰政府,随着苏格兰议会第一次选举而产生成立,是苏格兰议会的行政机关,2007年之前称苏格兰行政院(Scottish Executive)。负责苏格兰境内教育、国民健康服务、司法、乡郊、交通等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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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首席部長(,,),又譯為「-{zh-hk:蘇格蘭首席大臣;zh-tw:蘇格蘭首席大臣;zh-cn:苏格兰首席部长}-」,是蘇格蘭政府的首長。 英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令》(Scotland Act 1998),1999年成立苏格兰政府,随着苏格兰议会第一次选举而产生成立,是苏格兰议会的行政机关,2007年之前称苏格兰行政院(Scottish Executive)。负责苏格兰境内教育、国民健康服务、司法、乡郊、交通等地方自治…
蘇格蘭政府()是蘇格蘭的行政機關,成立於1999年,而其創始依據1997年蘇格蘭憲政公投的通過。按照英國權力下放的憲政制度,蘇格蘭政府負責執行該構成國的自治範疇政策,涵蓋經濟發展、教育、衛生、運輸、環境等領域。 蘇格蘭首席部長是政府首腦,負責領導政府施政並揀選其他蘇格蘭部長。根據《1998年蘇格蘭法令》,蘇格蘭政府由蘇格蘭部長()組成,包括大臣、部長,以及兩名律政專員(檢察總長和法律政策專員)。內閣是蘇格蘭政府中最高層的決策機構,成員包…
財政及地方政府大臣(,),簡稱財政大臣,是蘇格蘭政府的之一,負責掌管涉及財政政策及事宜的政府部門。 現任財政及地方政府大臣是珍妮·姬露芙,自2026年5月20日就任。 職責 財政及地方政府大臣負責的政策範疇如下: 地方政府制度、地方管治及財政事宜 及財政管理,包括中期財政策略及財政框架 財政政策及 庫務及公共財政 公共部門的薪酬及退休金制度 跨部門基建政策、投資及交付 管轄部門 *' 機構營運署() 財政管理署() 蘇格蘭採購及產業署(…
英國-愛爾蘭理事會(;),簡稱“英愛理事會()”,是一個英倫諸島政府間組織,旨在促進八個行政當局之間在交通、環境及能源等多個領域上的合作。此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愛爾蘭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權力下放政府(蘇格蘭、北愛爾蘭、威爾斯)和王室屬地(根西行政區、曼島、澤西)。由於英格蘭沒有權力下放政府,因此在理事會中無其獨立代表,其會員資格包含在聯合王國席位裡。 聯合王國與愛爾蘭政府以及北愛爾蘭各政治黨派同意在1998年達成的《貝爾法…
衛生及護理大臣(,),簡稱衛生大臣,是蘇格蘭政府的之一,負責掌管涉及衛生及護理政策的政府部門。 現任衛生及護理大臣是,自2026年5月20日就任。 職責 衛生及護理臣負責的政策範疇如下: 蘇格蘭的國民保健服務體系 醫療制度和設施 社區護理 公共衛生 管轄部門 *' -{zh-tw:首席醫療官;zh-hk:首席衛生官;zh-cn:首席医疗官;}-辦公室() 首席護理官辦公室() 營運總監辦公室() 數碼健康及護理署() 醫護人力署() 衛…
房屋大臣(,)是蘇格蘭政府的之一,負責掌管涉及房屋政策的政府部門。 自2026年5月20日起,此職位已被撤銷。 職責 房屋大臣的政策範疇如下: 可負擔房屋供應計畫 建屋策略2040 無家可歸及露宿者問題 外牆修復 租戶權益 建築標準 福利和債務諮詢服務 暖氣及家居能源轉型 家庭能源效率 燃料貧窮 歷任列表 資料來源
在英國,權力下放事項是指英國國會將其立法權下放給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議會的公共政策領域;而保留及例外事項則是英國國會所保留立法權的專屬領域。 按照英國的權力下放憲制安排,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政府及議會均獲得中央政府賦予的所以管治權力(除保留及例外領域外)。 由於英國奉行「議會至上」,英國國會仍然有權為整個英國的事務進行立法,包括權力下放事項。可是按照慣例,除非英國政府獲得受影響的構成國議會同意,否則不得為權力下放事項的領域進行…
蘇格蘭事務部()是英國政府於1885年至1999年期間運作的一個部門,其主要在有關蘇格蘭的事務部分行使廣泛政府職能,並且受到蘇格蘭事務大臣管轄。在1999年蘇格蘭議會設立後,其大部分工作被轉移到新成立的蘇格蘭行政院,而少部分被保留的職權則交由蘇格蘭事務大臣辦公室負責。 參考文獻 Torrance, David, The Scottish Secretaries (Birlinn 2006) Memorandum by 英國國家檔案館, …
教育文化及蓋爾語大臣(,),簡稱教育大臣,是蘇格蘭政府的之一,負責掌管涉及教育制度、文化政策及推廣蘇格蘭蓋爾語的政府部門。 現任教育文化及蓋爾語大臣是瑪麗·麥雅倫,自2026年5月20日就任。 職責 教育及技能大臣負責的政策範疇如下: 教育及兒童政策 教育策略及績效 額外支援需求及學習支援 教育分析服務 卓越課程發展 縮小成績差距 包容性教育 學習障礙、自閉症及神經多樣性 消除教育障礙及支持數碼共融 反欺凌措施及規範 兒童照顧及全方位照…
蘇格蘭內閣()是蘇格蘭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由首席部長組建及主持。內閣皆由首席部長、副首席部長、全體、檢察總長及法律政策專員組成。一般而言,及亦會列席內閣會議。 內閣每周二在愛丁堡布特大樓舉行例行會議,並有時在議會休會期間召開特別會議。內閣轄下設有多個委員會,獲授權可就無需內閣審議的立法事項作出決定。 歷史 早期內閣 在1999年,蘇格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前身)成立後,首任首席部長成立第一屆內閣,並為其內閣成員賜予「部長」()的職銜。 在…
苏格兰政府列表列举了苏格兰自1999年成立权力下放政府以来历届议会和政府;在1999年到2008年期间,苏格兰的行政机关称为苏格兰行政院()。 列表 相關條目 蘇格蘭內閣 英國歷代內閣列表
英国的國務重臣()是一系列歷史悠久的皇家官職。這些職位原先是朝廷中最爲位高權重的職位,但隨著歷史演變,今天多數只具有禮儀性質,少數則演變成現代政府内的政治官職。由於現代的聯合王國各部分在歷史上有獨立的王統,因此英格蘭和蘇格蘭至今仍各有一班國務重臣。愛爾蘭在建立共和之前也有自己的國務重臣。歷史上,國務重臣權力的削弱基本由兩种因素造成:第一,在專制王權時代,由於權重震主,國王削弱某一官職的職權或逕自讓此職位懸空;第二,在民主時代,由於某一官…
蘇格蘭林業局()是負責蘇格蘭林業監管和向於蘇格蘭擁有私人土地者提供支持的公共機構。成立於2019年4月1日,該局接管已解散的蘇格蘭林務委員會的部分職責。蘇格蘭林業局與蘇格蘭林業和土地局同樣成立於2019年4月1日,負責管理國有森林。 除了對蘇格蘭的林業具有監管之職能外,蘇格蘭林業局還負責管理英國林業標準和林地碳法規,並提供與林業有關之建議。蘇格蘭林業局代表蘇格蘭、英格蘭和威爾斯開展上述之活動。 蘇格蘭林業局是蘇格蘭政府的行政機構,總部位…
蘇格蘭事務部(、),是一個英國內閣部門,負責處理屬於英國政府管理的蘇格蘭事務。 此部門取代在1999年權力下放前,負責管治蘇格蘭的前蘇格蘭事務部。該部門於2017年至2024年被稱為「蘇格蘭事務大臣辦公室」。 該部門由蘇格蘭事務大臣領導,並由一名政務次官及多名高級公務員支援。現任大臣為艾禮遜。 職責 蘇格蘭大臣辦公室負責以下事務: 確保權力下放制度的穩定與完整:與蘇格蘭政府保持建設性合作,確保權力下放機制有效運作 在英國政府內部維護蘇格…
蘇格蘭消防救援隊(英語:Scottish Fire and Rescue Service,缩写:SFRS;)是蘇格蘭的政府緊急消防服務部門。2013年4月1日,它由原有的八個蘇格蘭地方消防隊合併改組而成,並超越倫敦消防隊成為全世界第四大、全英國最大的消防部門。 成立 經過公眾諮詢後,蘇格蘭政府確定了會在2011年9月8日將八個原有政府消防隊合併成一個統一消防及拯救部門。 再之後經過對新部門的深入諮詢後,蘇格蘭政府於2012年1月17日發…
慈善監管機構辦公室(、)是蘇格蘭政府的一個非內閣部門,負責監管蘇格蘭的慈善機構。 蘇格蘭慈善監管機構辦公室是24,000多家蘇格蘭慈善機構的獨立監管機構和註冊機構。其負責為蘇格蘭慈善機構制定監管框架。 根據第6條,蘇格蘭檢察總長有權出於一般或特定目的進行調查,並有權從慈善機構獲取各種類型的信息。在1998年蘇格蘭法令過後以及蘇格蘭議會和蘇格蘭政府成立後,這一權力由蘇格蘭部長行使。 參考文獻
在英國,首席醫療官()是在公共衛生問題上的最資深政府顧問級別。目前。英國共有四位首席醫療官: 英格蘭首席衛生官:分別向英國政府及英格蘭國民保健署提供意見 蘇格蘭首席醫療官:向蘇格蘭政府提供意見 威爾斯首席醫療官:向威爾斯政府提供意見 北愛爾蘭首席醫療官:向北愛爾蘭行政院提供意見 每位首席醫療官均由數名副首席醫療官協助,並獲一名首席護理官輔助。 首席医疗官必須是一位有行醫資質的医生,他們大部分人都有公共卫生医学專業背景,其工作重点是關注整…
蘇格蘭林業和土地局(英語:Forestry and Land Scotland)負責管理和促進蘇格蘭的國家森林(主要由森林覆蓋的土地,由蘇格蘭政府代表國家擁有)。蘇格蘭林業和土地局成立於2019年4月1日,接管已解散的蘇格蘭林業委員會的部分職責。該組織與同樣成立於2019年4月1日的蘇格蘭林業局並存,負責監管和支持蘇格蘭土地之所有者。蘇格蘭林業和土地局的主要職能是照顧國家森林以及生產和供應木材。在這一職責範圍內,他們預計將增加生物多樣性…
在1458年获此地位]] 皇家自治城镇(Royal burgh)是苏格兰的一种城镇(burgh,可以是市或镇)类型,拥有皇家特许状。这个术语在1975年因《1973年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Scotland) Act 1973)实施而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城镇仍然沿用。大部分皇家自治城镇在苏格兰王国议会中都有代表。英格兰有类似的概念“Royal Borough”。 大部分皇家自治城镇建立于1707年聯合法令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