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國務重臣()是一系列歷史悠久的皇家官職。這些職位原先是朝廷中最爲位高權重的職位,但隨著歷史演變,今天多數只具有禮儀性質,少數則演變成現代政府内的政治官職。由於現代的聯合王國各部分在歷史上有獨立的王統,因此英格蘭和蘇格蘭至今仍各有一班國務重臣。愛爾蘭在建立共和之前也有自己的國務重臣。歷史上,國務重臣權力的削弱基本由兩种因素造成:第一,在專制王權時代,由於權重震主,國王削弱某一官職的職權或逕自讓此職位懸空;第二,在民主時代,由於某一官職為世襲職位,不再具有由選舉得來的執政合法性,而失去實際權力,僅保留儀式功能。
國務重臣不是內閣重臣:後者是内閣制下最重要的四個政治官職,是現代政治意義上的四大重臣。國務重臣也不是皇室内廷(Royal Household)官職:国务重臣是御前官職,是君主行使王權時(象徵性的)輔佐,而内務官職僅為輔理内廷事務的官員。部分國務重臣官職原來同時擁有御前和内廷職責,後來部分官職的職責細分出對應的内廷或御前官職:例如國務重臣中總管大臣(Lord High Steward)的内廷職責被内廷總管(Lord Steward)取代,御前職責則被(Chief Justiciar)取代。
英格蘭及威爾斯
下列為英格蘭王國的國務重臣(包含英格蘭和威爾斯):
诺曼征服英格兰後,在當地采用了與諾曼第同樣的内廷設置(諾曼第内廷則是借鑒法國内廷而設置),即設(Steward)、(Chamberlain)和(Constable)三職。這些官職原來同時擁有御前和内廷職責,後來部分官職的職責細分出對應的内廷或御前官職,部分則完全被新的官職所取代。
雖然大部分國務重臣一開始均爲世襲職位,部分職位現已改作委任職位。掌禮大臣至今仍是世襲職位,一開始由歷代擔任。此職位及後傳至,再傳至他的數名後代,每人各持掌禮大臣一職的部分份額。實際上執行職務的人選是由林賽伯爵的後代們以「副掌禮大臣」之名輪流擔任。宮廷長官一職在1373年前一直由歷代擔任,及後曾傳至不同家族,但在1521年開始此職位和總管大臣一樣只會在君主加冕禮時才會被臨時委任(時年第三代白金漢公爵被判叛國,並被沒收財產及處決)。而司禮大臣一職則是至今仍由歷代諾福克公爵擔任,但當在任公爵因獲罪被斬時,君主則會任命其他貴族以暫代職務。由於歷代公爵歷來信奉羅馬天主教,在1824年前公爵須任命一名信奉新教的貴族出任「副司禮大臣」以執行職務。
除了改作委任外,部分國務重臣職位則是改由一委員會負責(in commission) ,由數名專員聯合執行原國務重臣所持的職務。財務大臣一職從1714年起改由財政部專員委員會(Lords Commissioners of the Treasury)負責職務(1612年至1714年期間也曾偶然改由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包括首相(以第一財政大臣身份出席)、財政大臣(以第二財政大臣身份出席),以及政府黨鞭(以助理財政大臣身份出席)。海軍元帥一職從1708年至1964年間也曾由委員會負責,但在1964年後職位重歸君主所有,現爲在位君主的私人封賞。伊麗莎白二世的皇夫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在他九十歲大壽時獲任命為海軍元帥。剩下的其餘職位則演變為政府内的政治官職:大法官、樞密院議長、掌璽大臣此三個職位均現由君主在首相的建議之下任命。大法官同時兼任司法大臣一職;樞密院議長和掌璽大臣則是一般由内閣成員樞密院議長則是負責主持樞密院的會議。雖然掌璽大臣理論上是負責保管君主私璽,但其現只算作一,並無特定職務。至今仍可算作政府内部重要官位的國務重臣則只有大法官一職,其作為內閣閣臣負責司法部(前身為和)的運作,並為國璽的保管人。
當大法官一職出缺,或非由貴族出任時,國璽掌官則會暫時作爲國璽之保管人而被任命。儘管一開始只負責保管國璽,在十七世紀後期國璽掌官(改稱國璽大臣)與大法官一職除了頭銜外並無二致。國璽大臣由庶民出任,而大法官就由貴族出任。
《1999年上議院法令》廢除了世襲貴族自動出任上議院議員的權利,但保留擔任掌禮大臣和司禮大臣的世襲貴族之議員資格,以確保他們能行使職權。,並由上議院議長取代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會議。
蘇格蘭
在蘇格蘭,「officer of state」一詞除了指代國務重臣外,也包括其他由君主任命的重要職位。如同英格蘭一樣,很多官職均是世襲職位。一部分的官職在《1707年聯合法令》生效後被廢除,或是與英格蘭的對應職位合併。
國務官職(Officers of State)
雖然「皇家官職」一詞一般用作指代另一類國務重臣,但偶然也會用作稱呼上述官職。!! 備注!! 現任
|-
| 1
|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 1708年樞密院被廢除 Privy Council abolished, 1708
| 廢除
|-
| 2
| (Lord High Chamberlain)
|
| 1703年後職位歸君主所有 Resigned to the Crown, 1703
|-
| 3 || 總務官(Lord High Steward)
| 職位歸君主所有,並作爲羅撒西公爵的附屬頭銜賜予王儲
| 羅撒西公爵威爾斯親王
|-
| 4 || (Lord High Constable)
|
|
|-
| 5 || (Earl Marshal)
|
| 於1715年被剝奪
|-
| 6 || (Lord High Admiral)
|
| 與英格蘭海軍大臣一職合併
|}
與國務官職不同,皇家官職並不會參與政事。
皇家官職中總管大臣一職世代由繼承;而司禮大臣一職原是由歷代基思家族族長所持,但在族長於1716年因叛國而被處決後此職位就懸空至今;其他職位則均由君主委任。如同英格蘭的國務重臣,大部分職位現只具有禮儀性質,不再具有任何實際職務。
在1707年與英格蘭合併前蘇格蘭按國會法令規定共有八個國務官職:大法官、財務大臣、掌璽大臣,和內政大臣屬於主要官職,文案主事官、檢察總長、副財務大臣,和主事官屬於次要官職。爲此原設的主計長和資政官需分別併至財務大臣和内政大臣。大法官、財務大臣、副財務大臣、內閣大臣和樞密院議長等的官職在與英格蘭合併後遭裁撤,因此現存的國務官職大部分與蘇格蘭的司法制度有關。一職原是只由貴族擔任,但在1836年職位與合併後,現為蘇格蘭境内司法機構和各級法院的首長;文案主事官負責處理生死登記和舉行選舉以選出貴族代表前往上議院議事;檢察總長為蘇格蘭一衆檢控官的首長;主事官則是副首席大法官;萊昂紋章官則是的法官,對紋章相關事務有管轄權。
參見
*內閣重臣
*英國皇室內廷
*內閣大臣 (英國)
*
*
*
*
參考文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