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甄克斯
爱德华·甄克斯(,1861年2月20日–1939年11月10日)英国法学家、作家。其作品《政治史》(A History of Politics)被中国作家严复翻译为《社会通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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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甄克斯(,1861年2月20日–1939年11月10日)英国法学家、作家。其作品《政治史》(A History of Politics)被中国作家严复翻译为《社会通诠》。
大衛·休谟(,;),蘇格蘭爱丁堡人,英国哲學家、伦理学家、經濟學家、歷史學家与散文家,他是蘇格蘭啟蒙運動与晚期经验论哲学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为《人性论》。雖然現代對於休謨的著作研究聚焦於其哲學思想上,他最先是以歷史學家的身分成名。他所著的《大不列顛史》一書在當時成為英格蘭歷史學界的基礎著作長達60至70年。 歷史學家們一般將休謨的哲學歸類為徹底的懷疑主義,但一些人主張倫理自然主義也是休謨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謨的學者經常分為那些強調懷疑…
約翰·洛克(,,),著名英國哲學家,最具影響力的啟蒙哲學家之一,並被廣泛形容為自由主義之父。在知識論上,洛克與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為英國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洛克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
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的政治哲學家,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體系的奠基者。他也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当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时,人民应该对君主完全忠诚。他于1651年所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为之後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學發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对其后的孟德斯鳩和让…
麥高偉(,)教授是法律社會學學者,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創院院長。於2011年8月1日院長任期屆滿後繼續擔任法律學講座教授。 經歷 香港香港中文大學 01/08/2011起 - 法律學院法律學講座教授 2008至31/07/2011 - 法律學院院長 2004至2008 - 法律學部主任 英國華威大學 2001至2004 - (借調)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1993至2001 - 法學院主席 1989至2005 - 法學教授 1988…
威廉·戴维·特林布尔男爵(,),英国政治家,1998至2002年任首任北爱尔兰首席部长,1995至2005年任阿尔斯特统一党领袖。1998年,因为“为结束北爱尔兰造成3500人丧生的宗教和社会冲突做出了贡献”,与约翰·休姆同获诺贝尔和平奖。 参考资料
亨利·德·布拉克頓(,),英国神父、法学家,在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时编有《英格兰的法律与习俗》一书,受到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法学阶梯部分的影响。但是同时,此书所描绘的司法程序以及对判例的重视依然显示了英格兰法律的独特性。他还提出了“犯罪意識”这一概念,并认为只有同时具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才可以确定犯罪。 参考文献
弗朗西斯·泰勒·皮葛爵士(,),英國法學家及作家,曾於1905年至1912年間擔任香港首席按察司。 生平 皮葛於1852年出生於英國倫敦,早年在法國巴黎成長。他隨後就讀並畢業於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學成後返回英國取得執業律師資格。1881年,皮葛與妻子成婚,兩人婚後育有兩子。 1887年,皮葛受聘於時任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前往日本擔任為期三年的憲法顧問。 1905年,皮葛獲英國皇室頒授爵士頭銜,並於同年起出任香港首席按察司。在其任內,他見證了…
罗纳德·哈里·科斯(,),生於英国英格兰伦敦,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科斯是交易成本理論、科斯定理與寇斯猜想的提出者,對產權理論、法律經濟學以及新制度經濟學都作出了極大貢獻,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家庭 1937年8月7日,寇斯與其妻馬龍·露斯·哈通(Marion Ruth Hartung),在英格蘭倫敦的威勒斯登結婚。其妻來自美…
郑斌(,),香山县人,华裔英国籍国际法和航空法专家。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教授,院长。被国际航空法学界尊称为“航空法之父”。 生平 1921年出生。香山县人。是法学家郑天锡的长子。 1944年获瑞士日内瓦大学法学士学位。1950年获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哲学博士学位,1966年获伦敦大学学院法學博士学位。 1967年至1986年担任伦敦大学学院航空法教授。1971年至1973年担任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院长。退休后成为名誉教授。2008年成为伦…
賀伯特·賴尼爾·阿道弗斯·哈特(*',1907年-1992年),一般簡稱為「H·L·A·哈特」(H. L. A. Hart)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的作者,切爾滕納姆學院畢業後,入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古典學,並在1929年以優異成績結業。曾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法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二战期间曾在英军情报部门工作。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曾先后…
艾博·文·戴雪(),KC,BFA( ),英国法學家和憲法學者,並以著作《》而聞名於世。該書闡述的原則被視為英國的不成文憲法。他當上了牛津大学的英格蘭法律凡納教授,他亦是當代的一位杰出的憲法學者。雖然「法治」可追溯自17世紀,但卻是戴雪將其普及化。 生平 戴雪於1863年在內殿被認許為大律師,於1865年加入牙買加委員會,及後於1882年被受予牛津大学英格蘭法律凡納教席。在他的首項重要著作《》中,戴雪概述了他最的著名國會主權學說。他主張英…
艾弗烈·湯普森·「湯姆」·丹寧,丹寧男爵,OM,PC(,),祖籍英格蘭漢普郡,是英國第一次世界大戰退伍軍人、法學家、法官和大律師,曾任上議院法官及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即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的首席民事法官)等職。 生平 丹寧勳爵曾任法官達38年之久,一直到1982年才以82歲之齡退休。丹寧勳爵對案件有不少獨到的觀點,儘管有部份的重要概念被上議院所推翻(如根本性違約),但當中亦有不少仍然成為今日普通法的重要…
约翰·奥斯丁( )英国法律理论家,以对法理学的分析方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影响了英美法律。奥斯丁反对传统“自然法”的方法,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称可以并且应该以经验和无价值的方式研究人类法律制度。
派翠克·亞瑟·德富林,德富林男爵,PC(,),英国法学家。 生平 曾担任英国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曾与实证法学派的哈特展开过著名的辩论。他曾参与有关《沃尔芬登报告》的讨论。
斯蒂芬·羅布森·韋瑟里爾(),是英国法学教授,牛津大學薩默維爾學院院士。1998年至2021年間擔任牛津大学欧洲法学榮譽退休教授。1987年至1990年在雷丁大学擔任教授,1990年至1990年在曼彻斯特大学擔任教授,1997年在诺丁汉大学擔任教授,1995年起担任欧洲法讓·莫內教授。 韋瑟里爾是欧洲手球仲裁法院仲裁员。 参考文獻
查理斯.凡納(英語:Charles Viner;) ,法學作家和大學捐助人。凡納於1678年在梳士巴利出生並於同年11月3日受洗,父親是個豐裕的布商。1695年,他被牛津大學赫德堂取錄,但沒取得學位。1699年,他與15歳的妻子結婚,並一直同住在漢普郡奧爾德肖特。 生平 凡納於1700年加入中殿,但從未被認許為大律師。雖然他有時在倫敦的大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意見,他的興趣他卻是在法學文獻。他在1703年開始蒐集近期案例的筆記,又花上大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