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452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2號釋憲案,是由王如玄律師於1996年9月13日代理陳女士提出,針對中華民國民法中,夫妻同居義務問題的釋憲聲請。因為陳女的丈夫蘇先生提起未履行同居義務獲得勝訴,而陳女士提出多次上訴還是遭到駁回,因此提起釋憲。該聲請於1998年4月10日由大法官做出解釋文,宣告民法第1002條原規定違憲,促使立法院在1998年5月28日做出修正,妻的法律上住所以及同居義務的履行地不再要求妻子必須受限於以丈夫的住所為限。 發起背景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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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2號釋憲案,是由王如玄律師於1996年9月13日代理陳女士提出,針對中華民國民法中,夫妻同居義務問題的釋憲聲請。因為陳女的丈夫蘇先生提起未履行同居義務獲得勝訴,而陳女士提出多次上訴還是遭到駁回,因此提起釋憲。該聲請於1998年4月10日由大法官做出解釋文,宣告民法第1002條原規定違憲,促使立法院在1998年5月28日做出修正,妻的法律上住所以及同居義務的履行地不再要求妻子必須受限於以丈夫的住所為限。 發起背景 19…
{{Infobox court case |公佈日期=1996-07-19 |docket=中華民國釋憲案 釋字第410號 |聲請人=廖吳0梅女士、何張0雲女士。雖然1985年6月5日立法院修正相關民法規定並且也正式施行,使妻子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可以歸屬為妻子所有,不再推定為夫有,但在當次修法,並不能溯及既往到之前的夫妻財產關係,只針對1985年6月5日以後登記的財產方有適用,造成使修正前妻子不動產的歸屬究竟屬於夫或妻,爭議仍存在。到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