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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篇文章

以戰養戰

以戰養戰是一個军事思想,指利用被占领地區的资源支撐军队。故此,每當實行,軍隊所到之處常常發生饑荒。 這個概念最初由古罗马政治家老加图構想,在三十年戰爭(1618–1648)中常被提起和實踐。 類似的思想在《孫子兵法》中也有提及:“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糧不三載;取用於國,因糧於敵,故軍食可足也。”,大意為:善於用兵的人,不再向國内徵兵,糧草也不多次轉運;向國內征取一次之後,就從敵人那裡求得補給。所以,軍隊的糧草供應就充足了。 含義 以戰養…

军事工业复合体

軍事工業複合體(,MIC),也称军事工业国会复合体(,MICC),中文簡稱軍工複合體,描述了一個國家的軍隊與為其提供武器的國防工業之間的關係,兩者共同被視為影響公共政策的既得利益。它是工业复合体的一种。軍方與具有防禦意識的公司之間關係背後的一個驅動因素是雙方都受益——一方獲得戰爭武器,另一方獲得提供這些武器的報酬。 該術語最常用於指代美國武裝部隊背後的系統,由於國防承包商、五角大樓和政治家之間的密切聯繫,這種關係最為普遍。 在1961年…

戰時經濟

战时经济是一國在戰爭時为动员其人民进行軍需生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各国在戰時採取的措施都不盡相同。许多国家在战争期间開始實施計劃經濟以及配給制,並且實施民事防护以及徵兵制。在全面战争情况下,某些建筑物和阵地经常會被战斗人员视为重要目标。例如二战期間交戰雙方對對方城市和工厂進行战略轰炸。 参考文献

戰爭債券

戰爭債券()是政府发行的債券,用于在战争时期为军事行动和其他支出提供资金。 战争债券既可以是直接向公众销售的零售债券,也可以是在股票市场上交易的批发债券。劝诫人们购买战争债券,通常会伴随着对爱国主义和良心的呼吁。与其他零售债券一样,零售战争债券的收益率往往低于市场提供的收益率,而且往往提供多种面值的债券,使所有公民都能负担得起。 一次大戰前 提供的貸款]] 历史上的政府都需要借钱打仗。传统上,他们与一小撮富有的金融家如雅各布·富格尔和纳…

战争的谈判模型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 战争的谈判模型是一种将两个行为者之间战争的潜在收益、损失以及最终结果表示为一种谈判互动的方法。促使这一研究方向产生的核心谜题是“战争低效之谜”(inefficiency puzzle of war),谜题的核心是既然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能让所有参与方的处境都优于战争结果,为什么战争仍然会发生? 在该模型中,即使是理性的行为者之间也可能发生战争,其原因在于不确定性与承诺问题。因此,提供可靠信息以及采取措施缓解承诺问题,都能…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开展的将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全面停止的工作。 背景 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是指利用军队和武警部队资源保障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同时,将多余资源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1998年后,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经商,不得再进行企业化生产经营,军队和武警部队部分企业等单位无偿移交给地方,但仍留下一部分,以“有偿服务”的名义继续经营。 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涉及的主要行业约有十多个,最典…

軍事凱因斯主義

軍事凱因斯主義()是一種政府政策,利用大規模投資軍備來帶動經濟發展,再利用戰爭使用軍備奪取外國資源,或恐嚇外國交出資源,另一方面也可賣出武器賺取有形利益或煽動別國內戰獲取無形利益;從而形成一種壯大自身的輪迴。 正面意見 很多民間科技產品早期都是來自軍用研發專案,所以能促進科技研發,因為很多先進科技在早期階段都成本過高沒有市場效益,但是戰場上以戰爭勝敗和死傷為考量的前提下可以容忍沒有經濟效益但是有用的高價先進科技,讓它們有一個茁壯的溫床直…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财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财务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统管全军统管全军财政工作的部门。其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勤部财务部,1954年1月改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财务部,1954年10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部,1955年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财务部,1957年撤销。是195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大总部之一。 历史 1953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总后勤部财务部(正军级编制)改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财务部(正兵团级…

国防预算

国防预算,又称军事费用,简称军费,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武装力量而支出的费用。 在非戰爭時,或非瀕臨戰爭時,國防預算如果佔GDP的比例過高,可能引起鄰近的國家警戒,進而挑起軍備競賽。 国防预算包括了: 人事費(通常指軍人的薪資與其退休金) 活動維持費(含舉辦演習與維持部隊經常性訓練的花費) 裝備費(通常指敏感性不高的裝備採購與維護費用) 中國 军事费用,在古今中外往往是很大的负担,一旦有战争发生,军费开支往往直线上升,所謂“军旅一兴,费靡巨…

戰時收購私鐵

戰時收購私鐵()指的是太平洋戰爭期間,日本政府依據1941年(昭和16年)修改的《陸運統制令》,於1943年(昭和18年)至1944年(昭和19年)將22家私鐵強制收歸國有。 概要 從1906年(明治39年)起施行的《鐵道國有法》(),有不少私鐵國有化。在太平洋戰爭開始後,為了軍事需求,便以《國家總動員法》()修改《陸運統制令》,以強制收購私鐵。 被收購的私鐵業者,往往是突然接到電報,強行要求公司負責人配合在收購契約用印,不配合者則被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