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是梵文往世书体系的传承经籍,内容围绕律法与行止规范,特指阐释达摩的论典(śāstra)。与依托吠陀成书的《法经》相仿,此类文献同样是以吠陀为蓝本拓展而成的律法注疏,由《法经》体系逐步发展演化而来。现存法论数量繁多,学界估算数目介于18部至100部以上。每部典籍均流传有诸多异版,根源皆可追溯至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法经》文本,诞生于吠陀时代的劫波经(吠陀六支)学术研究体系之中。
整套《法论》文集全部以诗体韵文撰写,属于印度教传承经典的组成部分,收录大量立场不尽相同的伦理注疏与论著,涵盖个人德行、家庭义务,以及身为社会成员所需履行的各项责任。文献探讨人生四行期、瓦尔那社会阶层、人生四要,以及不害(非暴力)等个人德性准则、正当战事规制等诸多议题。
在近代殖民印度的历史进程中,《法论》拥有极高的影响力。奥朗则布大帝以《》确立伊斯兰教法为殖民地穆斯林的适用律法之后,早期英国殖民当局将《法论》划定为次大陆所有非穆斯林族群(印度教徒、耆那教徒、佛教徒、锡克教徒)的属地成文法依据。
历史
超日王六世特里布瓦纳·马拉·德瓦颁发王室土地授予令的铜板文书复刻本]]
《法论》以古老的《法经》文本为根基,而《法经》脱胎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至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早期成型的吠陀文献(《梨俱吠陀》、《耶柔吠陀》、《娑摩吠陀》和《阿闼婆吠陀》)。吠陀体系后续分化为数个支派(shakhas),分化诱因包含地域差异、研究专精方向分歧、学术争论等多种因素。每一部吠陀文献均可划分为两大板块:一是汇集颂诗咒语的本集(Saṃhitā),二是以散文体解读本集偈颂内涵的梵书。梵书文献体系不断扩充,后世衍生出侧重解读吠陀仪轨隐秘奥义的森林书及承载哲学思辨内容的奥义书。达摩文献的吠陀本源,完整留存于吠陀的梵书类内容之中。
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叶、吠陀时代行将落幕之际,数百年前成书的吠陀古语文辞过于古奥,已难以被时人理解。由此应运而生吠陀附属学科吠陀六支,字面释义为“吠陀的肢体”。六支属于辅助性学术门类,专门用于解读、阐释年代久远的吠陀原典,具体包含(音韵与音节学)、(诗律学)、(文法语言学)、(词源与辞书学)、乔提舍(时历与天文学)、劫波经(仪轨与行事规制)。劫波论的研究催生了《法经》,后世进一步扩充发展为《法论》。
《法经》
古代《法经》篇目数量众多,但仅有四部完整文本留存至现代,核心传世本为《阿帕斯檀跋法经》、《乔达摩法经》、《宝陀衍那法经》、《婆私吒法经》四部法经。现存经文援引十七位先哲的观点与著述,足以证明在四部定本成书之前,已然拥有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法经学术传统。
传世《法经》以极简的经句文体撰写,句式简略残缺,文意晦涩,大量内容需要读者自行阐释解读。《法论》属于《法经》的衍生著作,采用输洛迦体诗律(八音节四行阿奴湿图步格律)行文,表意相较经文清晰易懂。
《法经》可称作按达摩行事的指南典籍,囊括个人与社会行为准则、伦理规范,同时收录民事、刑事与个人律法条文,详细划定人生四期(梵行期、家住期、林栖期、弃世期)不同阶段民众的权责,同时记述君王仪轨、司法规程,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内容。但《法经》一般不收录祭祀仪轨内容,该范畴由《劫波经》(吠陀六支)体系下的《娑罗陀经》、《家宅经》专门承载。
成书体例
《梨俱吠陀》的赞歌是最早的韵文文献之一,中期吠陀时代的《梵书》、后续的吠陀六支典籍则以散文写就。早期核心典籍采用格言式的契经创作,字面本义为“线绳”,格言短句如同珍珠串联于绳上。
《法经》全部以契经体写成,隶属于合集《劫波经》,该合集以格言体例记述各类祭祀仪式、行事礼法。《劫波经》分为三大部分:《娑罗陀经》,记载吠陀大型祭祀仪轨;《家宅经》,掌管人生礼俗与居家事务;《法经》,规范世人日常行事准则。《阿帕斯檀跋法经》与《宝陀衍那法经》本身是完整《劫波经》的组成部分,整套合集完整传世至今。
经体传统在公元纪元之初走向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八音节韵文输洛迦体例,《摩奴法论》等法论典籍、印度两大史诗、往世书均以此诗体创作。
传承经典的创作阶段在公元第一个千年下半叶结束,公元9世纪起进入注疏时代,此类注解文献被称作尼班达(nibandha),专门针对早期《法经》与传承经典进行阐释,构成完整的印度律法注解体系。
作者与成书年代
已知的《法经》原著约二十部,多数仅存残篇流传后世,四部法经拥有完整英译本,其余典籍大多仅存手抄原稿。所有经文均冠以圣贤之名,但至今难以考证对应的真实创作者身份。
现存完整篇目《法经》如下:
阿帕斯檀跋法经(公元前450–前350年):本经文为阿帕斯檀跋整套《劫波经》的组成部分,全文共计1364条经句。
乔达摩法经(公元前600–前200年):本经如今以独立论典传世,最初应当隶属于娑摩吠陀对应的《劫波经》体系,大概率是现存年代最古老的达摩文献,起源地域对应今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至古吉拉特邦一带,全文共计973条经句。
(公元前500–前200年):与阿帕斯檀跋法经相同,属于整套《劫波经》的分支内容,全文共计1236条经句。
婆私吒法经(公元前300–前100年):本经为独立典籍,配套《劫波经》的《娑罗陀经》、《家宅经》部分均已散佚失传,全文共计1038条经句。
阿帕斯檀跋与宝陀衍那法经依附完整的《劫波经》,无法确认署名的圣贤是文本实际作者,还是后世将典籍归于学派宗主之名。乔达摩、婆私吒均为对应吠陀学派的上古仙人,同样无法判定二人是否为经文的实际撰写者。除阿帕斯檀跋法经外,其余三部法经均存在后世多次增删改订的痕迹,从而使得考证作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受史料匮乏限制,典籍的精准成书年代始终存在争议。凯恩提出的断代结论被广泛引用:乔达摩法经公元前600–前400年,阿帕斯檀跋法经公元前450–前350年,宝陀衍那法经公元前500–前200年,婆私吒法经公元前300–前100年。但学界仍存有不同看法,帕特里克·奥利维勒判定阿帕斯檀跋法经为现存法经里成书最早的篇目,乔达摩法经次之;罗伯特·林加特则主张乔达摩法经才是年代最久远的传世法经。
典籍的发源地域同样尚无定论。布勒与凯恩考证,阿帕斯檀跋学派源自南印度,大致对应今安得拉邦地区;宝陀衍那学派同样起源于南方,但佐证史料远少于阿帕斯檀跋学派。乔达摩学派发端于印度西部,临近波你尼所在的西北区域,即今马拉塔族群聚居地带;婆私吒法经的发源地暂无任何有效史料佐证。
学界针对四部经文的时序先后观点分歧极大,针对阿帕斯檀跋与乔达摩法经的年代判定结论更是完全对立。布勒、林加特认为《阿帕斯檀跋法经》晚于《宝陀衍那法经》,《婆私吒法经》的成书年代为四部之中最晚。
文本结构
无论行文内容,还是目标受众,《法经》的架构核心均面向婆罗门阶层,婆罗门既是文本的创作主体,也是核心受众,全书核心议题为达摩,聚焦婆罗门男性一生的行事规范。保存最完整的《阿帕斯檀跋法经》总计有1364条经句,其中1206条(占比88%)专为婆罗门设定,仅有158条(占比12%)面向通用大众议题。经文顺序以少年婆罗门的吠陀入教礼开篇,依次记述成年、婚姻、居家权责,涵盖收养、遗产继承、丧祭与祖灵祭祀等内容。奥利维勒指出,法经设立吠陀入教仪式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再生人”身份,令学童自幼受达摩戒律约束。而吠陀传统中,孩童原本无需恪守达摩规范。
《阿帕斯檀跋法经》的行文顺序:先记述梵行学子的义务,再写明家主的权责与继承等私法规则,末尾收录君王理政规制,构成早期达摩典籍的经典框架。而乔达摩、宝陀衍那、婆私吒三部法经均做了结构调整,将继承、忏悔赎罪等章节,从家主篇目移入君王司法板块。奥利维勒推断,该种改动源自时代演进,民事律法逐步划归君王行政管辖范畴。
达摩的内涵释义
达摩并非局限于特定宗教、地域的概念,适用于世间一切有情众生与万物,词义丰富,拥有极为宽泛的阐释空间。奥利维勒总结,《法经》语境下的达摩内涵多元,包含社会通行的行为范式、仪轨流程、道德善行、正义操守、民刑律法、司法程序、忏悔惩戒以及安稳合宜的生活准则。
达摩范畴同样囊括婚姻、继承、收养、契约、纠纷审判等社会制度,也包含肉食取舍、两性行止等个人选择。
达摩本源:经典文献,抑或经验俗成
达摩的本源,是历代达摩文献创作者核心思考的命题,学界长久求索:达摩行事的准则究竟源自何处?早期学者将吠陀训诫定为达摩的本源,主张达摩与吠陀同源,并非人为创制。这套理论可以完美诠释祭祀仪轨类规范,其余社会事务却衍生出海量解读与迥异推论,由此诞生诸多实操界定:地域之法、族群之法、宗族之法。法经与法论的作者坦然承认,这类地域性、族群性礼法不见于吠陀原典,对应的行为规范无法在吠陀经文之中寻得文本依据。这便形成核心矛盾:法理层面试图依托神学经典锚定律法本源,现实之中达摩规则的认知源头,实则根植于世俗经验。
公元前约400年,阿帕斯檀跋在同名法经中尝试调和这一矛盾,将世人共同遵行的俗成惯例置于首位,吠陀经典的权威性退居次席。阿帕斯檀跋就此提出,律法(达摩)不可仅凭经典确立,达摩本身具备经验实证的本质。帕特里克·奥利维勒引述其原文观点:无论上古典籍,还是当世世人,都无法锁定绝对的律法本源。“正法与邪恶不会自行显现,天神、健达缚、祖灵,亦不会直白昭示何为正、何为恶”。阿帕斯檀跋直言,绝大多数律法建立在雅利安族群对于是非善恶的共同共识之上,律法理应随时代迭代而演变,该思想在印度传统理论中名为时世正法(Yuga dharma)。奥利维勒依据经文2.29.11–15指出,阿帕斯檀跋明确主张:未曾收录于本部法经的达摩要义,亦可向女性与各阶层民众求教汲取。
阿帕斯檀跋的阐释逻辑,后世概括为佚失吠陀论:完整的吠陀原典本承载全部智慧,囊括完备的理想达摩准则,只是部分经文在流传过程中已然散佚。后世民间习俗,本源皆可追溯至古本全本吠陀;既然原典残缺不全,世人便可参照贤良之士通行的习俗惯例,反向推求吠陀原典所载的达摩本义。奥利维勒评价,这套学说正式将贤良民俗确立为达摩的合法来源,也成为世人立身行事的现实准绳。
《乔达摩法经》划定达摩三大本源:吠陀、传承经典、熟习吠陀者的通行习俗(acāra),后世法论文献均沿用此三分体系。《宝陀衍那法经》本源划分与之相同,仅将第三项定义为“贤达之人”(śiṣṭa)的行事风尚,以贤良士人的惯例作为达摩第三来源。宝陀衍那、婆私吒两部法经均将贤达习俗列为达摩依据,同时强调:贤达所处的地域,并不会限制其惯例中普世准则的适用效力。若不同达摩本源出现规则冲突,乔达摩法经规定吠陀拥有最高优先级;若两部吠陀经文内容相悖,世人可任选其一遵行。
《法经》属于规范性典籍,规定世人应当奉行的准则,而非记录民众实际的行事状况。部分学者认为,此类规范文本不具备史料价值,考证印度古代真实律法,应当依靠考古、碑铭等实物史料。奥利维勒反驳,全盘否定典籍的规范性并不可取,同时也不能认定法经、法论是统一完备的行为法典,典籍内部本就存在大量分歧与不同主张。
《法论》
《法论》成书晚于《法经》,全书以格律韵文写成,篇幅体量与涵盖范畴均远超《法经》。“法论”(Dharmaśāstras)一词不见于吠陀原典,“论典”(śāstra)这一文体概念,最早出现于耶斯迦的词源学著作《》。现存最早明文提及“法论”术语的文献,为公元前3世纪注解波你尼文法经典《八章书》的《释论》(Vārttika)。
完整传世的核心《法论》篇目如下:
《摩奴法论》(公元2–3世纪):印度教法论体系中成书较早、研究最为充分的韵文法论典籍。中世纪缅甸、泰国的佛教律法体系均以《摩奴法论》为渊源,亦深刻影响古代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印度教王国的律法制度。
耶若婆佉法论(公元4–5世纪):被学界评定为法论体系内体例最完善、条理最规整的典籍,术语体系完备,理论成熟度出众,实际法理影响力甚至凌驾于《摩奴法论》之上。
(公元5–6世纪):学界公认为纯粹的司法专门典籍,是唯一一部完全聚焦司法实务、剔除泛泛德行规范与赎罪仪轨条文的法论著作。
(公元7世纪):印度教法论中成书偏晚的篇目,亦是整部体系里唯一不以阐释达摩认知路径为主,通篇依托虔信(奉爱)传统构建的法论。
除此之外,已知尚有大量法论篇目存世线索,仅存零星引文,各家学说、风俗规制相互矛盾、观点迥异。例如《毗诃波提法论》、《迦旃延法论》的完整原稿早已失传,但其偈颂大量被后世典籍引用,学者依托引文完成文本复原整理。乔利、艾扬格等学者累计辑录出佚失的《毗诃波提法论》偈颂约2400 首。该典籍的体量与完备程度大概率远超《摩奴法论》,两部佚失法论均以司法流程、法理体系为核心内容。法论的创作者坦然承认各家观点分歧,并形成“共识原则”,用以调和适配各地域民俗与本土偏好。
四部传世法论里,《摩奴法论》、《耶若婆佉法论》和《那罗陀法论》是价值最高的核心文本。但罗伯特・林加特提出,诸多原稿散佚的法论,在古代拥有同等的律法权威。英属印度殖民统治时期,《摩奴法论》声名远扬,但现代学术研究证实,《耶若婆佉法论》等其他法论,在古代实际律法推行中发挥的作用更为关键。同时所有法论均为动态开放文献,在漫长流传过程中历经多次修改、增补与重编。
《法经》与《法论》全书内容总览
铜板敕令摹本,记录奥里萨国王普鲁绍塔姆·德夫在位第五年(1483年)颁布的令。王室敕令授予的田产受律法保护,此类产权文书常镌刻于金属铜板以长久留存。]]
印度教体系之中,一切达摩的根基均可溯源至吠陀经典 。法论文献明确划定达摩的四大本源:吠陀圣训、世代承袭的固有惯例、熟稔吠陀之贤人的德行仪范,以及依托本心判定的自我良知(自心安悦)
不同法论典籍针对达摩本源的记述存在矛盾。神学论调笼统宣称:达摩与吠陀同为永恒恒存的法则,二者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本源关联;但文献同时认可传承惯例、贤达习俗、个人良知同为达摩来源。帕特里克·奥利维勒指出,史实与神学溯源截然不同,法论所载的达摩规范,与吠陀原典关联微弱。这些规则本质是历代作者整合区域伦理、意识形态、本土文化与司法实践所总结的风俗、惯例与论断。
如今传世的《法经》与《法论》,皆非单一作者独立撰就。奥利维勒指出,古代至中世纪的历代注疏学者普遍达成共识:这类典籍乃是历经世代众人累积编撰而成的文献成果。罗伯特·林加特进一步补充,文献特征足以佐证:在最终定本定型之前,一套成熟完整的达摩文献体系已然形成。现存各地手抄本内容互有歧异,文献内部亦多见前后抵牾之处,足以证明典籍在漫长流传过程中,持续经过修订改易、增补条文,想要还原文献原始面貌,考据工作存在重重难点。
法论普遍将内容划为仪轨行止(Acara)、司法实务(Vyavahāra)、忏悔赎罪(Prayascitta)三大板块,但各部典籍的篇目划分并无统一标准。譬如《波罗奢罗法论》只收录日常仪轨规范,全然不涉及司法裁判内容,也有部分典籍通篇专载诉讼法条,别无其余内容。
仪轨行止
(Ācāra,आचार),字面意为良善举止、社群习俗,特指族群通行的行为准则与固有惯例,是维系社群整体与个体日常秩序的行为范式。
司法实务
(Vyavahāra,व्यवहार),本义涵盖司法庭审流程、诉讼规程与俗世行事规范。法论作者将完整的庭审规制、证言准则、双方质证视作吠陀祭祀的延伸形态,违背正当司法程序,即被认定为造作恶业。
达摩典籍的司法板块囊括君王权责、法庭建制、法官与证人守则、全套诉讼流程、罪名裁断以及罚则与赎罪规制,不过各部法经、法论所载的司法细则与流程架构存在显著区别。
以署名毗诃波提的法论为典型,一部分典籍全篇专攻司法实务,这类著作大多成书于公元纪年之后,年代多在公元5世纪及更晚时期。
忏悔赎罪
(Prāyaścitta,प्रायश्चित्त)意为抵罪、涤罪、行忏悔。法经与法论将忏悔赎罪视作监禁刑罚的替代方案,用于赎愆通奸等失德罪业。《阿帕斯檀跋法经》规定,双方自愿的两性越界行为适用忏悔赎罪;强奸罪则处以严苛司法刑罚,《摩奴法论》等少数典籍提出,极端重罪可执行公开惩戒。
解读赎罪制度:典籍判定过失行为时,会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若行为后果需要惩戒、主观动因难以界定,则优先适用忏悔赎罪。这套理念的雏形最早见于娑摩吠陀的梵书文本。
衍生文献
围绕《法经》与《法论》,后世诞生了数量繁多的注解类衍生文献,也就是。此类著作旨在解读原典文句,逐条评析经文论点,并完整阐述采信或是驳斥相应观点的缘由。
法论释论(注疏)作者对照表
另一大类衍生文献为汇编集成(nibandhas,亦拼作 nibhandas),其问世初衷是调和各部原始法论在同一议题上的观点分歧。此类汇编典籍力求整合各家矛盾论调,折中订立可行的行事准则,然而汇编著作本身的核心立场依旧相互抵牾。中世纪汇编学者遍布印度各地:阿萨姆、孟加拉、比哈尔、古吉拉特、克什米尔、卡纳塔克、马哈拉施特拉、奥里萨、泰米尔纳德、北方邦等地均有代表学者。
影响力较高的汇编典籍罗列如下:
《四愿如意珠》(Caturvargacintāmaṇi),成书公元1260–1270年。
拉克什米达拉(Lakṣmīdhara)(曲女城国王戈文达·旃陀罗的当朝宰相),著有汇编典籍《行事如意树》(Kṛtyakalpataru)。
卡马拉卡拉·巴塔(Kamalākara Bhaṭṭa),著礼法汇编《决断海》(Nirṇayasindhu),成书于公元1612年。
提婆那·钵多(Devaṇṇabhaṭṭa),汇编典籍《法典月光》(Smṛticandrikā),其人活跃于公元1150年至1225年间。
阿难陀提婆(Anantadeva,虔信派大师之孙),著有西印度律法汇编《法论宝髻》(Smṛtimukuṭa),活跃于公元1645–1695年。
,著有北印度米提拉地区律法汇编名作《法典宝海》(Vivādaratnākara),全书定稿于公元1314年。
,16世纪孟加拉律法宗师,编撰汇编巨著《法论真义》(Smṛtitattva),全书分为二十八篇目,亦通称《二十八真义》。
密多罗弥湿罗(Mitramiśra),撰有律法汇编巨著《》(Vīramitrodaya),全书成书于公元1610–1640年。
,著东印继承法经典《达耶跋伽》(Dāyabhāga),成书约公元1100年。
尼拉坎塔·巴塔(Nīlakaṇṭa Bhaṭṭa,17世纪),为卡马拉卡拉·巴塔的堂兄,编撰律法篇目《司法精华》(Vyavahāramayūkha),全篇合集总名为《巴格凡塔日光》(Bhāgavantabhāskara)。
南达·潘迪塔(Nandapaṇḍita,公元1580–1630年),著律法汇编巨著《法论之海》(Smṛtisindhu),精简摘要本为《真义宝鬘》(Tattvamuktāvalī),另撰收养制度经典《收养法释义》(Dattakamīmāṃsā)。
,奉莫卧儿皇帝阿克巴诏令主持纂修梵文百科律法总集《托达尔·阿难陀》(Todarnanda),全书编撰时段为公元1572–1589年。
卡希纳塔·乌帕迪亚雅(Kāśīnātha Upādhyāya),著晚期礼法汇编《法海》(Dharmasindhu),成书于公元1790–1791年。
汇编学者几乎涉猎社会全部领域,同时各有专精方向
女性律法学者
历史上有数部知名的法论汇编出自女性作者之手,代表作品为拉克希米・德维的《司法精华》、摩诃德维・迪拉姆提的《布施要义集》。韦斯特、布勒考证,拉克希米・德维对《耶若婆佉法论》的解读偏向宽容,阐释尺度最为宽泛,但其观点并未被当时男性法理学者普遍采纳。
达摩典籍与印度哲学诸学派
印度哲学弥曼差派发展出完整的文本诠释学、语言释义与达摩解读理论,为《法经》、《法论》的成型奠定理论根基;吠陀六支的文法()、词源学(),同样是达摩典籍体系的核心支撑学科。
唐纳德・戴维斯释义,弥曼差字面意为“思辨探求”,在历史语境中指代思考方式、文本解读逻辑与文辞本义辨析。吠陀早期文本以祭祀仪轨为核心,后期篇目转向哲学思辨与个体解脱的终极追求。历代达摩典籍依托弥曼差、吠陀六支的诠释学与语言学成果,从社会视角构建个人权责与行事规则的完整理论。印度哲学正理派的逻辑推理学说,推动法论理论不断完善,各派观点分歧也由此产生,后续“正理”一词逐步引申为“公正、法理审判”。
后世影响
《法论》在近代殖民印度时期影响深远,被殖民当局定为印度次大陆全部非穆斯林族群(印度教徒、耆那教徒、佛教徒、锡克教徒)的属地世俗法依据。
18世纪早期,首批英国东印度公司人员以莫卧儿皇帝属臣的身份行事。待英国殖民统治逐步执掌印度的军政大权后,当局不得不承担立法、司法等各类国家治理职能。东印度公司,以及后续的英国王室政府,一方面依托贸易为英国股东谋取收益,另一方面力求以最低限度的军事投入,实现稳固的政治管控。行政当局采取阻力最小的治理策略,笼络各土邦本土中间人(以穆斯林为主,辅以部分印度教徒)为其所用。以印度属人法体系的殖民政策为例,总督沃伦·黑斯廷斯在1772年曾作出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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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及遗产继承、婚姻、种姓制度及各类宗教习俗与建制的诉讼案件,穆斯林案件必须严格遵循《古兰经》律法,印度本土信徒(Gentoo)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论》条文裁决。
|sign = 沃伦·黑斯廷斯,1772年8月15日。但英式印度教法的构建存在先天局限:殖民司法体系仅锚定单一文献体系,即加尔各答婆罗门学者库卢卡・巴塔为《摩奴法论》所作的注疏本,该版本也是彼时加尔各答孟加拉印度教中介阶层最为推崇的读本。英属后期的法典编纂进程,愈发偏向正统经典文本的条文释义,不断弱化民间长期通行的地方习惯法,其逻辑范式近似基督新教的“唯独圣经”原则。
印度独立之后,这套依托《法论》制定的非穆斯林殖民律法被正式废除;但1937年《印度穆斯林属人法(沙里亚)适用法案》至今依旧是印度穆斯林家事、属人纠纷的现行法律根基。
权威英文译本总览
入门优选译本
- 帕特里克·奥利维勒,1999年。《法经:阿帕斯檀跋、乔达摩、宝陀衍那、婆私吒法典》,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 帕特里克·奥利维勒,2004年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RGPSEuNsPLEC 《摩奴法典》],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经典全译本
- 潘杜朗·瓦曼·凯恩(编校、翻译),1933年。《迦旃延传承经:司法程序篇》,浦那:东方书局。
- 理查德·W·拉里维耶,2003年。《那罗陀法论》(修订第二版),德里:莫提拉勒·班纳西德出版社。
- 吕多·罗谢,1956年。《司法要义集:印度司法程序汇编》,根特。
可在线阅览全文的早期译本
- 甘加纳特·贾(译),[https://www.wisdomlib.org/hinduism/book/manusmriti-with-the-commentary-of-medhatithi 《摩奴法论附梅达蒂提摩奴释论》](含增补注释),1920年。
- 格奥尔格·布勒(译),[http://www.sacred-texts.com/hin/manu.htm 《摩奴律法》],东方圣书丛刊第25卷,1886年。
- 格奥尔格·布勒(译),[http://www.sacred-texts.com/hin/sbe02/index.htm 《雅利安圣法》],东方圣书丛刊第2卷,1879年【第一部分:阿帕斯檀跋、乔达摩法经】
- 格奥尔格・布勒(译),[http://www.sacred-texts.com/hin/sbe14/index.htm 《雅利安圣法》],东方圣书丛刊第14卷,1882年【第二部分:婆私吒、宝陀衍那法经】
- 尤利乌斯·乔利(译),[http://www.sacred-texts.com/hin/sbe07/index.htm 《毗湿奴法论》],东方圣书丛刊第7卷,1880年。
- 尤利乌斯・乔利(译),[http://www.sacred-texts.com/hin/sbe33/index.htm 《次要律法典籍》],东方圣书丛刊第33卷,牛津,1889年【收录《毗诃波提法论》与《那罗陀法论》】
参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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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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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 [http://hdl.handle.net/2027/mdp.35112105134516 《法论全集》第一卷],M.N. 杜特(译),哈特里特数字图书馆
- [http://hdl.handle.net/2027/mdp.35112105134524 《法论全集》第二卷],M.N. 杜特(译),哈特里特数字图书馆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609212247/https://mywebspace.wisc.edu/drdavis/web/hindulaw/ 印度教法论协作注释文献目录]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1005153659/http://www.payer.de/dharmashastra/dharmash00.htm 阿洛伊斯・帕耶尔法论专题网站(德语站点,附大量英文节选原文)]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16022717/http://is1.mum.edu/vedicreserve/smriti/smriti_complete.pdf 玛赫西管理大学 —— 吠陀文献馆藏] 十八部传承经梵文原典索引
- [https://archive.org/search.php?query=creator%3A%22P.+V.+Kane%22 潘杜朗・瓦曼・凯恩《法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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