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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或譯「不可作假見證,害你的近人」(,出埃及记20:16)是十诫之一,被犹太教和基督教普遍理解为具有道德约束力的戒律。
根据《出埃及记》,十诫由上帝口述,用其指头刻写于两块石版之上,后由摩西打碎,再由耶和华重新刻写在摩西凿出的石板上。
“不可作假见证”被视为“爱人如己”命令的自然延伸。这一道德规范也源于圣洁子民应为上帝作诚实见证的呼召。违背真理的言行,意味着拒绝道德上的正直,是对上帝的根本不忠,从而破坏了人与神之间立约的基础。
古代理解
希伯来圣经包含了多项禁止作假见证、说谎与散播谣言的规定。 若有人被指控,并被带到宗教法庭,控罪必须有两到三名立誓作证的证人才能成立。
若法官怀疑证人作伪,应进行彻查,若确证证人为假,其所欲加于被告之刑罚将反加于其身。 例如,在涉及谋杀的案件中作假证将导致假证人被处死。
假见证被列为上帝所恨的“六样”之一,出自所罗门之言。 耶稣亦指出,假见证是污秽人的行为之一。
若证人隐瞒所见所知之事,其罪在己;若其意识到有罪,须向上主忏悔,并献上一只母羊或山羊(或两只斑鸠、两只鸽子,或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为赎罪祭以求得宽赦。
作伪证者被视为诡诈之人, 是蔑视正义之人, 如同战争中的铁棒、利剑或利箭一般可怕。 所罗门说:“作假见证的,必不得免刑。” “作假见证的,终必灭亡”。
《列王纪上》21章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假见证案例。以色列王亚哈想要购买耶斯列人拿伯家靠近王宫的葡萄园作菜园,但遭拒绝,拿伯说:“愿耶和華不使我将祖产让给你。” 亚哈的妻子耶洗别假传王命,命拿伯家乡的长老与贵族设下圈套,由两名匪徒作假证指控拿伯咒诅神与王,结果拿伯被处死,亚哈遂夺其园地。经文称上帝因此大怒,派以利亚先知责备亚哈与耶洗别并宣告审判。
《撒母耳记下》第一章也被认为涉及伪证。 《撒母耳记上》记载扫罗王在基利波山自刎而死;而《撒母耳记下》则记载一名亚玛力人带着扫罗的王冠与臂镯向大卫禀报,声称是他将重伤的扫罗击杀。大卫当即下令处决此人,说:“你流人血的罪归到你自己头上,因为你亲口作见证说:‘我杀了耶和华的受膏者’。” 无论该亚玛力人是否真的杀了扫罗,他要么是弑君者,要么是做了致命的假见证,两者皆当受死。
古代对“作假见证”的理解不仅包括口头谎言,也包括对公开传召的见证义务置若罔闻。《利未记》记载:“若有人听见宣召作证的声音,无论看见或知道什么,若不说出来,就要担当罪责。”
犹太教教义
犹太律法列出613条诫命,其中有多条涉及在司法程序中保持证词诚实的相关命令:
迈蒙尼德(拉姆班)进一步解释称,如果假证导致金钱损失,法庭应令作伪证者赔偿等值损失;若假证意图致人死地,则伪证人应受同等之死刑。
在《诫命教育书》(Sefer Hachinuch)中,若知情者拒绝出庭作证,其罪等同“站在邻人血难之旁却袖手旁观”。
一则米大示(midrash)指出,第九条诫命的重要性几可与对神的见证相提并论:
新约教义
根据新约,耶稣指出遵守“不可作假见证”是进入永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耶稣认为假见证源于内心的邪恶,是使人污秽的罪。
新约中也多次提及有人对耶稣及其门徒作伪证。当耶稣在公会受审时,大祭司等人寻找控罪证据欲置耶稣于死地。《马太福音》记载有许多假证人()出庭作伪证。 耶稣最初沉默不语,直到大祭司以神的名义要求其陈述是否为“基督、神之子”,耶稣才正面回答。
《使徒行传》记述门徒司提反被捕并带到公会,那些反对他的人指使伪证人称他亵渎摩西与上帝。 司提反藉此机会上诉,回顾以色列人对先知的迫害与拜偶像,指出耶稣之死即其延续,激怒众人,最终被乱石砸死。
新约描绘使徒们为耶稣的事工与复活之“真实见证人”。 保罗引用旧约关于假见证的禁令,表达他若就基督复活说谎,将成为对神的假见证者,他对此心存敬畏:
在中,保罗列出多条十诫,归结为“要爱人如己”。在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和钦定版圣经中,“不可作假见证”仍在其中;但在部分早期抄本中缺失,《剑桥圣经校注》认为该句“或可据文献证据省略”。
曾有属于自由民会堂、古利奈、亚历山大城、基利家与亚细亚的犹太人起来与司提反辩论,最终将他带到公会,并指使假见证人说:“这人常说话攻击这圣所(即耶路撒冷圣殿)和律法。因为我们听见他说:‘这拿撒勒人耶稣要毁坏这地方’”(司提反原意是引用耶稣关于其身体即“圣殿”将被毁坏三日后复活之言),“并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司提反实际上是指出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当众人注视司提反时,见他的面貌如同天使。
关于耶稣的伪证情况,《马可福音》记载虽有多人作伪证,但其供词互不一致。最终有两名证人称听见耶稣说他要“拆毁这殿,三日内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
东正教观点
东正教基督徒被期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秉持真理,毫无例外。诽谤与闲话(流言蜚语)被视为同等的邪恶行为,最初传播者需对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负责。除非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的迫切理由,即便所说内容属实,也不被允许公开贬低他人。
加沙的多若提乌斯圣人曾说:“你也许确实知道那人的罪,但你并不知道他的悔改。”
天主教教义
天主教会对“不可作假见证”的解释远超越犹太教中关于伪证的历史背景,将其视为对人际关系中一切歪曲事实行为的禁止。该诫命要求信徒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名誉,即使是已故之人。它禁止以下行为:揭人隐私(即便属实)、诬陷、流言、妄加评判、撒谎,以及泄露秘密。
《天主教教理》第2469条写道:“……诚实是一种美德,它要求人给予他人其应得之真相。诚实介于应当表达之事与应当保密之事之间:它包含正直与谨慎。按照正义之道,一个人有义务向他人显明真相。”
天主教认为“真理”是人类言行正直的体现,是在行动上忠于真实、言语上不说谎的美德,也包括警惕虚伪、掩饰与伪善。一个“诚实的人”是将真相作为他人应得之物来给予的。诚实平衡应说与不应说之间,要求坦率亦要求谨慎。基督的门徒蒙召“生活在真理中”,即以与主一致的生活为目标,持守真理之道。“ 如果我們說我們與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望一书1:6)
为了“對天主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徒大事录24:16),基督徒必须效法耶稣“为真理作见证”(若望福音18:37)。基督徒不要以給我們的主作證為恥(弟茂德后书1:8)。在需要见证信仰的情境中,基督徒必须清楚明确地表明立场。天主教认为,信仰的见证乃是一种正义行为,是确立并传扬真理的行为。殉道(即为真理信仰献身)被视为信仰最高形式的见证。
基督徒应“脱去旧人,穿上新人”,这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厄弗所书4:24)因此,他们「戒絕謊言」、“所以你們應放棄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厄弗所书4:25;伯多禄前书2:1)
公然违背真理的言论具有更严重的道德后果:在法庭中即为伪证(箴言19:9),发誓作假证更是伪誓(perjury)。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罪人逍遥法外,甚至加重被告罪责(箴言18:5)。这类行为是严重罪行,因为它们严重破坏了正义的施行与司法判决的公平性。
尊重他人名誉要求避免一切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公伤害的言行。若无确凿证据便断定邻人有道德过错,即属妄断;将他人的过错泄露给原本不知情者而无客观正当理由者,即属揭人隐私(detraction);若故意散布不实之言损毁他人名誉,使人对其产生不当判断,则属诽谤(calumny)。此类罪行既违反了“不可作假见证”,亦违反了“爱人如己”之诫命。
此外,天主教认为奉承、逢迎与取悦之言,若促使他人陷入恶行或罪恶,也是违背此诫命的。若因想讨好对方而助长其邪恶行为,则构成重大罪过。即使出于友谊或好意,也不足以为虚伪之言辩护。夸口与吹嘘同样被视为违背真理,而通过讽刺(ironía)恶意讥笑他人之行为,也构成对真理的冒犯。
教会教导:“说谎就是有意说出虚假之言以欺骗他人。” 圣经称撒谎为魔鬼的工作:“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並願意追隨你們父親的慾望。從起初,他就是殺人的兇手,不站在真理上,因為在他內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望福音8:44)撒谎是最直接违背真理的罪行,是以言语或行为违背事实,故意引导他人误入歧途。
撒谎破坏人与真理、与邻人的关系,因此也是对人与上主之间神圣关系的亵渎。若谎言严重伤害正义与仁爱等德行,即构成大罪。撒谎亦是对语言的亵渎,而语言本是传递真理的工具。蓄意使人误解、说谎误导,等同对正义与爱德的背叛。若谎言导致严重后果,其罪责亦相应加重。谎言破坏他人认知能力,而认知正是做出判断与决定的基础。谎言播下不和的种子,引发连锁恶果,最终破坏社会信任与人际关系结构。
然而,天主教也指出:“知情权并非绝对”。在实际生活中,是否透露真相需服从“兄弟之爱”的福音精神。是否应答真相,应由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共同判断。保护他人安全、尊重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皆可成为保密或委婉表达的正当理由。避免丑闻有时也要求极大的谨慎。在某些情境下,无义务向不具知情权者透露真相。金律可协助人在具体情境中判断是否应告知他人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告解圣事的保密性不可侵犯。
路德宗教义
马丁·路德解释说,这条诫命首先的意义是:“每一个人都应帮助邻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可让其权益受到阻碍或歪曲,应无论在何种身份(无论是法官还是证人)都竭力维护邻人的权利。” 路德还指出,这条诫命也适用于属灵领域,因此禁止针对传道人或基督徒的诽谤,例如称其为异端、背教者、煽动者、邪恶之人等。
第三方面,路德指出该诫命禁止公开评判与指责邻舍。即便有人亲眼看到或耳闻邻舍犯罪,也无权向他人宣扬。若擅自判断并定罪,反而比对方更有罪(法官、父母、牧师除外)。
{{blockquote|除了我们的身体、配偶与财产外,我们还有一个至宝,那就是“名誉与美好声望”(即诚实与清白的名声)。若人活在羞辱与鄙视中,实在难以忍受。因此,上帝命令我们像维护邻人的金钱与财物一样,不可夺去其名声、声望与正直,使人人都能在其配偶、儿女、仆人和邻舍面前持守正直。在最直接的意义上,这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最初指的是在公正的法庭中,不得以虚假证词陷害清白之人,导致其在身体、财产或名誉上受罚。|——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
加尔文强调,该诫命不仅禁止伪证,也包括一切“阴险的暗示与中伤”,因为这会对邻人造成不公伤害。他进一步指出,“好名声胜过财富”,若人被剥夺名誉,其损失不亚于财产被劫。
{{blockquote|此诫命甚至包含那些假借“玩笑”讽刺、嘲弄他人之举,有些人为了逞一时口才或博取笑声,公然揭人短处。此等行为往往令弟兄受伤。若我们看向那颁布律法者,他不仅掌管人之言语,也掌控人的心思与耳朵,我们便当知——倾听谗言、妄加评论,也被此诫命所禁止。|——加尔文
欧文派教义
新使徒教会,即欧文派教会中规模最大的分支,在其教理中指出: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 《犹太研读圣经》,塔纳赫译本,2004年,主编:阿黛尔·柏林、马克·兹维·布雷特勒、迈克尔·菲什班,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犹太出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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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经》英文标准版(English Standard Version),2007年,Crossway Bibles出版,伊利诺伊州惠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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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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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Bible/jpstoc.html 《塔纳赫》电子版,犹太出版学会(JPS),1917年]
- [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sm/talmud_&_mishna.html 犹太律法:妥拉、米示拿与塔木德版本说明]
- [http://ohr.edu/judaism/survey/survey5.htm 《塔木德》历史与起源简述(英文)]
- [https://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天主教教理》:第八条诫命]
- [http://www.catholic.org/bible/ 天主教《新耶路撒冷圣经》]
-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Commentaries/MatthewHenryConcise/ 马太·亨利简明圣经注释]
- [http://www.ccel.org/ccel/wesley/notes.toc.html 约翰·卫斯理圣经注释]
- [http://www.ccel.org/search?qu=john%20calvin&category=books 加尔文圣经注释全集]
- [http://www.biblegateway.com Bible Gateway 在线圣经研究工具(多版本)]
- [http://www.jewfaq.org/brother.htm 《犹太百科全书》:爱人如己及弟兄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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