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是日本国的現行憲法,又稱和平宪法()、战后宪法(),1946年(昭和21年)10月7日经第90回临时帝国议会两院表决通过,同月29日经枢密院通过及昭和天皇批准,同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确立议会制及君主立宪制政体,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为三大基本原则。其中,国民主权原则明确国家主权归属国民,推翻旧宪法中的天皇主权原则,改采象征天皇制;宪法第9条明确永久放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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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是日本国的現行憲法,又稱和平宪法()、战后宪法(),1946年(昭和21年)10月7日经第90回临时帝国议会两院表决通过,同月29日经枢密院通过及昭和天皇批准,同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确立议会制及君主立宪制政体,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为三大基本原则。其中,国民主权原则明确国家主权归属国民,推翻旧宪法中的天皇主权原则,改采象征天皇制;宪法第9条明确永久放弃作…
1946年10月27日法国宪法()是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1946年10月13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同月27日由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乔治·皮杜尔颁布。全文由一篇序言与分属十二编的106条正文构成。 这部宪法诞生于一场漫长而两度受挫的制宪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选民于1945年10月21日以逾九成的多数拒绝恢复第三共和宪法,另选制宪议会重新立宪。第一届制宪议会所拟的一院制草案于1946年5月5日的公投中被否决,成为法国宪政史上首次遭公…
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正式名称为《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由1945年11月选出的制宪议会通过,1946年3月31日公布并施行。 主要内容 宪法第一条规定南斯拉夫的国体为联邦制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由六个成员国组成,即塞尔维亚人民共和国、克罗地亚人民共和国、斯洛文尼亚人民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民共和国、马其顿人民共和国和黑山人民共和国。塞尔维亚境内留有两个自治体,即…
聯邦刑事訴訟程序(,又稱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是關於美國聯邦刑事訴訟如何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與美國聯邦政府一般的所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與聯邦民事訴訟程序均屬於美國聯邦法律的訴訟程序。刑事訴訟(以及民事訴訟)中證據的使用及可受理性均受到各別的所管轄。 參考文獻 Beale, Sara Sun. Reconsidering Supervisory Power in Criminal Cases: Constitutional an…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通稱《东京宪章》,是盟军駐日最高總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日本東京颁布之憲章,规定东京审判及法律程序。 《东京宪章》以德國紐倫堡審判依據《纽伦堡宪章》为蓝本,规定可審判日本人于二戰所犯三类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据該憲章第6條规定,即使以自身擔任公职,或根据政府、上级命令行事,並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審判庭認爲有司法上的必要性,可適當輕判。同纽伦堡审判一样,東京審判比較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