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0月27日法国宪法()是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1946年10月13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同月27日由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乔治·皮杜尔颁布。全文由一篇序言与分属十二编的106条正文构成。
这部宪法诞生于一场漫长而两度受挫的制宪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选民于1945年10月21日以逾九成的多数拒绝恢复第三共和宪法,另选制宪议会重新立宪。第一届制宪议会所拟的一院制草案于1946年5月5日的公投中被否决,成为法国宪政史上首次遭公民投票推翻的宪法草案;改选后的第二届制宪议会转采两院制,其草案方于10月13日以约53%的赞成票勉强通过,弃权率却高达约32%。
宪法在制度上确立议会至上:直接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为权力核心,共和国参议院权限有限,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大体流于象征。它同时首次将部长会议主席的职位与「投资」()程序写入宪法,试图以成文规则约束政府的产生与倒台,即所谓「理性化议会制」。然而这套设计未能奏效:实践中演变出的「双重投资」惯例反而加剧了组阁困难,十二年间内阁频繁更迭;1954年12月7日的修订为时已晚,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则透过修改宪法自身的修宪条款,授权夏尔·戴高乐政府另起新宪法,1946年宪法遂于同年10月4日为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所取代。
尽管正文已随第四共和国终结而失效,这部宪法的序言至今仍具宪法效力。1958年宪法的序言明文援引之,宪法委员会1971年7月16日的「结社自由」裁决更以之为审查依据,使其与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一同构成「宪法块」。序言所载的罢工权、工会自由、社会保障、男女平等与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因而成为当代法国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来源之一。
背景
第三共和的宪制遗产
1946年的制宪者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评价第三共和。1875年宪法性法律所确立的体制以议会至上为特征,总统虚位、参议院强势,而政府因缺乏稳定多数而频繁更迭。「议会制之弊」既是各派共同的批评对象,也是他们据以主张不同解方的出发点。该草案分为两大部分:一份独立的《人权宣言》与「共和国机构」。宣言含前言及39条,分第一编「自由」21条与第二编「经济与社会权利」18条,并于1946年3月7日至21日间逐条辩论表决。机构部分则采一院制:由普选直接产生、任期五年的单一国民议会为公法最高机关,并废除参议院。后来出任第四共和国末任总统的勒内·科蒂在表决说明中,把「党派的绝对纪律……党派的谈判」称为这部草案的「原罪」。
1946年5月5日公投的否决
1946年5月5日的公投否决了四月草案:反对10,584,359票(占有效票52.82%),赞成9,454,034票(47.18%);登记选民25,829,425人,投票率79.62%。这是法国历史上首次以公民投票否决所提宪法草案。招致最激烈批评的并非权利宣言,而是新的公权力组织——单一议会加上职权嫌弱的总统,令人忧惧「议会制政体」()与权力分立原则的放弃。居格列尔米同时指出,制宪议会后期的立场反复、戴高乐的沉默不满与报界的批评态度,也确曾左右最终结果。
第二届制宪议会
依《1945年11月2日宪法性法律》第7条,草案被否决后须重选制宪议会。1946年6月2日的选举中,反对第一草案的MRP跃居第一。新的宪法委员会由安德烈·菲利普任主席、科斯特-弗洛雷任总报告人;后者的调和作用具有决定性,因为委员会内赞成与反对五月草案者恰为21对21。委员会在不到一个月内(至1946年7月19日)就序言与公权力组织作出决定,却单为法兰西联盟问题又耗去一个月。
第二部草案相对第一部最核心的改动,是把独立的《人权宣言》降格为一篇「序言」。此舉在委员会内全体一致通过,是MRP方面所作的让步;而该让步之所以并不昂贵,是因为社会党与共产党此前已同意宣言不具强制力、不拘束立法者——即已放弃实质的合宪性审查。饶是如此,序言仍保留了四月草案的全部经济社会权利,委员会亦未否决任何增列新经济社会权利的修正案。换言之,序言的「缩水」是形式性的,实体权利清单基本未删。
序言写作中最富戏剧性的一幕,是「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的入宪。该表述由MRP议员德坦吉提出:他指出序言的构想偏重1789年宣言,忽略了其后1793、1795与1848年各宣言的宪法连续性,遂代表MRP提出修正案以恢复之。委员会主席菲利普代表委员会反对,理由是「其措辞不精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危险的,因为并未列举所指的基本原则」;共产党同样反对。双方真正忌惮的,是藉此「特洛伊木马」把塞回文本。1946年8月28日的表决一度混乱到票数多于议员人数、须清点重计,最终以272票对263票通过。次日,关于教育自由的修正案则以274票对272票、仅两票之差遭否决。
戴高乐的介入
夏尔·戴高乐于1946年1月20日辞去临时政府主席职务后一度沉默,至6月16日始在巴约发表,系统提出与议会至上相对立的构想:议会分设两院,国家元首应超越党派、充当仲裁者,并由其任命总理与部长。9月29日,即第二届制宪议会以440票对106票通过草案数小时后,他又在埃皮纳勒发表演说痛加抨击,并公开号召选民在公投中投反对票。
戴高乐的介入效果却是反直觉的。据的判断,他的抨击在议会层面反而拉近了各党的距离、促成了妥协——否则「政党体制无能」的指责就会坐实。MRP并未追随戴高乐,反而助成赞成票胜出;戴高乐自此在野十二年。
公投与颁布
1946年10月13日的公投以较小差距通过第二部草案:赞成9,297,470票(占有效票53.24%),反对8,165,459票(46.76%);登记选民26,311,643人,投票率67.62%,弃权率32.38%。一个常被援引的反常事实是:尽管草案获得代表全国约四分之三选民的三大党支持,其赞成票的绝对数却低于五月公投时的赞成票数。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的同时代评论亦径称,这部宪法「于1946年10月13日仅获登记选民中的少数票认可」。
依宪法第106条,宪法须由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在公投结果公布之日起两日内颁布。1946年10月27日,临时政府主席乔治·皮杜尔颁布该宪法,次日刊于《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
文本结构
宪法由一篇不编条号的序言与106条正文构成,正文分为十二编。
国家机构
议会
第5条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与共和国参议院组成。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的国民议会是权力核心,握有立法权与推翻政府之权。共和国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产生,权限远逊于第三共和时代的参议院:其意见仅具咨询性质,可被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推翻。
实施与修订
双重投资与内阁不稳定
宪法所设的「理性化」装置未能带来稳定。1954年之前,总理实际须闯三关:先以绝对多数获得投资、再组阁、然后还须取得议员同意全體内阁;舒曼1948年9月、屈埃耶1950年7月即倒在第三关。这一为宪法原意所未预见的「双重投资」惯例,进一步加剧组阁困难。
1954年12月7日修订
经过自1950年11月启动、历时四年的博弈,1954年12月7日的宪法性法律修改了宪法的11个条文。其方向是回补共和国参议院的权力,部分修正1946年对上院的报复性削弱:新第14条使共和国参议院取得法案的一读审查权(财政法案除外),第20条规定一切法案须在两院相继审议、参议院审议期最长两个月,逾期则可径行颁布国民议会文本,即恢复了两院往返();第9条与第52条则分别调整会期与解散期间的内阁安排。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在第71-44 DC号「结社自由」裁决中以「鉴于宪法,尤其是其序言」为据,认定结社自由属「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据此宣告受审法律部分违宪——这实际上确认了1946年序言的宪法效力。
至于宪法委员会,它虽常被视为第五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前身,二者的性质却大不相同:前者不审查违宪、排除序言、无撤销权,十二年间仅动用一次;后者自1971年起发展为实质的违宪审查机关。
在现行法国法上,1946年宪法仅序言仍然有效,十二编106条正文已随第四共和国终结而失效——Legifrance 数据库中该宪法项下因此只收录序言一条。
参见
-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 法国宪法
- 1791年法国宪法
- 法国1875年宪法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法兰西联盟
- 宪法委员会 (法国)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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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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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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