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
在电信领域,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是运营商的网络与不在该网络中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物理链路。该术语可以是指在某个运营商的设施和属于它的客户的设备之间的一个连接(设备间互联),也可以是两个(或更多)运营商之间的连接(网间互联)。 在美国的法律中,互联互通被专门地定义为(47 C.F.R. 51.5)“两个或多个网络的链路,用于通信流量的双边交换”。 管理者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强制要求处于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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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领域,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是运营商的网络与不在该网络中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物理链路。该术语可以是指在某个运营商的设施和属于它的客户的设备之间的一个连接(设备间互联),也可以是两个(或更多)运营商之间的连接(网间互联)。 在美国的法律中,互联互通被专门地定义为(47 C.F.R. 51.5)“两个或多个网络的链路,用于通信流量的双边交换”。 管理者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强制要求处于支配地位…
卡本特訴合眾國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判例,涉及(CSLI)的隱私問題。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提出的5–4判決之裁定,致法院認爲美國政府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因政府搜查了手機位置資訊的歷史記錄,其中也包含沒有搜查令的手機之實際位置資訊。 註釋 延伸閲讀 參見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573 U.S. __ (2014)) (533 U.S. 27 (2001)) (468 U.S. 705 (1984)) (手機位…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Riley v. California;573 U.S. 373 (2014);萊利訴加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逮捕期間無法令的手機的數據內容是違憲的。 此案源於州及聯邦法院在手機(SITA)方面的看法分歧。 第四、第五及第七巡迴法院裁定,警官可以按照各種標準附帶搜查逮捕事件中的手機。、,以及加利福尼亞州的最高法院亦遵循了這一裁定。而其他法院如第一巡迴法院,以及與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