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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

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定義了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發生缺位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為當然第一順位繼任人;行政院院長為當然第二順位繼任人。除此之外,憲法上總統的職權無人可以繼任。 繼位順序 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 和第51條: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繼任列表 相關條目 美國總統繼任順序 韓國總統代理順序 指定幸存者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