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定義了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發生缺位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為當然第一順位繼任人;行政院院長為當然第二順位繼任人。除此之外,憲法上總統的職權無人可以繼任。
繼位順序
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
和第51條: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繼任列表
相關條目
*美國總統繼任順序
*韓國總統代理順序
*指定幸存者
參考
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定義了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發生缺位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為當然第一順位繼任人;行政院院長為當然第二順位繼任人。除此之外,憲法上總統的職權無人可以繼任。
繼位順序
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
和第51條: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繼任列表
相關條目
*美國總統繼任順序
*韓國總統代理順序
*指定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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