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清朝官制

共 30 篇文章

帮办大臣

帮办大臣,清代官名。清代协助參贊大臣或办事大臣办理事务的高级官员。位于参赞大臣、办事大臣之下,佐其办理边疆事务。 主要是派往蒙古、新疆地区的驻扎大臣。蒙古的帮办大臣从蒙古贝勒、贝子中选任。如库伦办事大臣下有帮办大臣一员,科布多參贊大臣下有帮办大臣一员,协助处理各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以后在新疆喀什噶尔、哈密、叶尔羌等地设置。辅佐驻防将军协理该地区事务。清末又设于权限较大的临时机构中,一般由中央大员兼充,有钦差之意,副职。如光…

九品十八階

九品十八阶,中国北魏、宋朝神宗以后、元朝、明朝、清朝,朝鲜王朝,越南阮朝,琉球国第二尚氏王朝的官员等级制度。 北魏把官员级别分为九品,每一品有正从之分,分为九品十八阶。北魏孝文帝以后,品阶有上下之分。所以出现了九品六十階和九品三十階的情况。宋神宗元丰改制,取消上下之分,定为九品十八階。朝鲜王朝,越南阮朝,琉球国第二尚氏王朝沿用明清制度,也是规定九品十八阶。 九品十八階內容如下: 正一品 從一品 正二品 從二品 正三品 從三品 正四品 從…

外委

外委,清代的額外低級武官,有外委千總、外委把總, 職位和千總、把總相同,但薪俸較低。外委把總,正九品。額外外委,從九品。各掌營、哨汛地。 註釋

卓異

卓異為清朝大計考核地方官制度的分級分格標準之一。列卓異者,若官屬知縣以上引見,得旨後加一級回任候升。除此,部分職官亦將獲卓異者列為就任職條件之一。例如:在中央政府中,掌管卓異最終認定的考功清吏司就將卓異明列「優敘推陞」標準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清代職官資料庫-考功清吏司[https://newarchive.ihp.sinica.edu.tw/officerc/officerkm2?@@1832008075]

阴阳学

陰陽學是元明清時期的一種學校,學習術數。 最初於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夏六月設在各路,每路設陰陽學教授一員,延祐初,依儒學、醫學例,於路府州設教授一員。明代設在府州縣,分別叫府正術、州典術、縣訓術,設官不給祿。清代仍置,雍正七年,兼轄星學。 註釋

司獄

司獄是中國明、清兩代之司獄司最高長官。 明初全國府州縣各地皆設有監獄,府級以上行政單位,設有司獄司來管理獄政事務。司獄官品迭有變更,不過一般來說,在中央京城負責留守節鎮的司獄,如:刑部司獄、按察使司獄等等為正八品職。而地方行政單位之知府司獄、同知司獄等則為正九品職。明代司獄只設在府級以上,至於州、縣等行政單位,不設專職管理監獄的職官,由各地知縣、佐貳官等兼管官員。明代中葉以來,獄政開始腐敗,直至明亡。 清朝獄政基本上沿用明制。雍正、乾隆…

司樂 (清朝)

司樂為中國古代文官官職名,在清朝之位階為從九品。禮郎職能通常負責宗教祭祀,為配置於太常寺之基層官員編制,其上有讀祝官及主事等主管官。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參考文獻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

大挑

大挑,為清朝中期以後吏部銓選舉人授官之措施。 制度描述 清初舊制:已考三科會試未中進士的舉人可挑選授任知縣,選任地方教職者則不受會試次數限制。然而每科鄉試取舉人一千二百餘人,能得銓選者不到十分之一;尤其進士又優先於舉人選班,至雍正年間已有中進士十年卻還不得補官者,舉人更有拖延到三十年仍未補官者;到乾隆時僅存虛名,朝臣多次奏議謀求疏通舉人仕途的方法。 乾隆十七年(1752年)訂定大挑制:每次會試之後辦理,舉人可由吏部考核挑選,重視形貌與應…

貤封

貤封,清代封贈制度中,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 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清史稿》志八十五:「為人後者,已封贈祖父母、父母,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許貤封。」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貤封彙辦:「諭京員三品以上,例得自行奏請貤封,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發展與演變 康熙五年(1666年),定 父職高於子者,依父原品封贈。 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