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亦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解释,即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进入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研究表现出两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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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亦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解释,即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进入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研究表现出两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