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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由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列宁于1913年提出,旨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 民族自治地方通常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亦可依照《宪法》设立民族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构成。 历史 1940年代以前,作為共产国际的下属,中共貫徹列寧主义精神,以民族自決为指针處理國內民族問題。…

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某一特定事项制定的自治法规。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等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立法体系,在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单行条例是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所共同确立的。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自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授予的立法权限制定的综合性法规,在相应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自治条例属于授权立法,与单行条例、一般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等同为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律形式,规定了自治地方的建立、组织、运作以及自治机关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是综合性、基础性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希腊自治区

希腊自治区()是苏联执行委员会于1930年2月27日根据民族划分建立的,治所位于哥萨克村克雷姆斯卡亚(今克雷姆斯克),是当时苏联唯一一个直属于共和国的民族区。1939年3月6日,随着的结束,希腊自治区被废除,该区被改名为克雷姆斯克区。 参考来源

民族村

民族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村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类型之一,为少数民族分布比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置“民族村”的条件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县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 设立标准 民族村依照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设定,设定条件各省级行政区不尽相同。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第九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市民族事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