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由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列宁于1913年提出,旨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

民族自治地方通常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亦可依照《宪法》设立民族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构成。

历史
1940年代以前,作為共产国际的下属,中共貫徹列寧主义精神,以民族自決为指针處理國內民族問題。之后,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

中共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

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立法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构,其前身为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处理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的确定
民族识别是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确定的前提。通过民族识别,到1959年底,全国已建立起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实施。

民族识别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便已启动。1954~1964年间,民族识别逐步进入高潮阶段,识别范围覆盖到西南和中南区域,其中又以云南省为重点地区;1980年代末期,民族识别基本结束,确立了全国包含56个民族的基本格局。伴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不断推进,民族地区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截至2005年,中国的民族地区约占国土总面积的64%。

1947年,乌兰夫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其为中国最早的民族自治区。

1954年,新疆境内先后成立了多个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的自治州和自治县;1955年10月1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

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议下,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包括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

1965年9月1日,在平息西藏武装叛乱六年后,西藏自治区宣告成立。

截至2003年底,中国一共建立了由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组成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另有1173个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先后制定民族地方经济优惠大小政策共83项,包括财政优惠政策9项、税收优惠政策14项、工业优惠政策12项,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中共中央还通过财政三照顾政策(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在财政上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1978~2008年间,中央向民族地区累计转移财政支付达到20889.40亿元,其主要来自全国的税收及其他收费。

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起,至2008年止,中共中央给予西藏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 12%。2008年,西藏的财政支出中有 93% 来自中央转移支付。

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起,至2008年止,中共中央财政给予新疆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 11%。

此外,中共中央还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让东部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西部省份,例如: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等等。

参见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乡
*民族村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
  •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民族村
  • 民族區
  •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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