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院列表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院制度是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清宣統二年(1910年),清廷頒行《法院編制法》,仿效歐陸法制,各省根據《法院編制法》中關於各級審判廳設置檢察廳的規定,設立了高等審、檢二廳,並在各縣設立初級審、檢二廳。各級檢察廳的職權規定為:刑事提起公訴;收受訴狀,請求預審及公判;指揮司法員警官逮捕犯罪者;調查事實,搜集證據;民事保護公益,陳述意見;監督審判,並糾正其違誤;監視判決執行;查核審判統計表。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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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院制度是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清宣統二年(1910年),清廷頒行《法院編制法》,仿效歐陸法制,各省根據《法院編制法》中關於各級審判廳設置檢察廳的規定,設立了高等審、檢二廳,並在各縣設立初級審、檢二廳。各級檢察廳的職權規定為:刑事提起公訴;收受訴狀,請求預審及公判;指揮司法員警官逮捕犯罪者;調查事實,搜集證據;民事保護公益,陳述意見;監督審判,並糾正其違誤;監視判決執行;查核審判統計表。 民…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並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 司法院 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之規定,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
美國法院(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由美國聯邦法院與各州或領地的州法院兩系統所組成。美國聯邦法院構成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並依偱美國憲法與聯邦法律運作。美國各州與領地擁有個別的州/領地法院,並依偱各自的州/領地憲法與州/領地法律運作。 在聯邦法律中的「美國法院」()一詞專指美國聯邦政府的聯邦法院,而並不包括各州法院,這是因為美國的聯邦制明確的將聯邦與各州政府的運作分隔,因此各州可以自由的選擇各式各樣的法院…
中國法院和法庭列表可以指: 人民法院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德国法院列表詳列各種德国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以法院所在城市命名,辖区可能不止该城市 巴登-符腾堡州 卡尔斯鲁厄高级法院 巴登-巴登中级法院 弗赖堡中级法院 海德堡中级法院 康斯坦茨中级法院 曼海姆中级法院 莫斯巴赫中级法院 奥芬堡中级法院 Waldshut-Tiengen中级法院 斯图加特高等法院 拜恩州 班贝格高级法院 纽伦堡高级法院 慕尼黑高级法院 柏林 一个高级法院:柏林审判庭 一个中级法院:柏林中级法院 12个地方法院: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