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已廢止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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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院列表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院制度是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清宣統二年(1910年),清廷頒行《法院編制法》,仿效歐陸法制,各省根據《法院編制法》中關於各級審判廳設置檢察廳的規定,設立了高等審、檢二廳,並在各縣設立初級審、檢二廳。各級檢察廳的職權規定為:刑事提起公訴;收受訴狀,請求預審及公判;指揮司法員警官逮捕犯罪者;調查事實,搜集證據;民事保護公益,陳述意見;監督審判,並糾正其違誤;監視判決執行;查核審判統計表。 民…

会审公廨

会审公(,),也叫会审公堂,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租界内的司法审判机构,例如上海有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所谓“会审”,指的是这些法庭审理案件时有代表租界国领事的外国官员参与或“陪同”中国官员进行审判工作。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权仅对中国籍人士以及非条约列强国民有效,并適用中国法律;涉及依照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条约列强的国民的案件则由本国的领事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其中英国自1865年开始设立英國在華最高法院,美国也在20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