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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

198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之前,中華民國內政部曾於1979年公布344處暫定古蹟;此處所指「暫定古蹟」,並不具法律地位,與該國現行《文資法》的暫定古蹟不同。這份名單的產生要回溯到1972年,當時內政部指示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古蹟進行調查,於1975年彙整了541處;之後由內政部邀請的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依其價值分為三級。1979年公布時,將初步提報名單541處刪去224處、增列27處,共計列出344處暫定古蹟,其中53處列為第一級、8…

臺灣古蹟列表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或聚落。 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

國定古蹟

國定古蹟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的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文化資產古蹟型。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內政部)。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

霧裡薛圳

霧裡薛圳(臺灣台語:Bū-lí-sih-tsùn),日治時期部份文獻誤記為霧裡薜圳。位於臺灣臺北市,又名內湖陂或周七股圳。為清朝雍正年間由墾戶集資興建、用於灌溉大加蠟西側的水道。今日,圳道幾乎已經全部予以填平荒廢,僅殘留幾小段。因其名氣遠不如瑠公圳,因此常被誤認為後者。 2025年5月,霧裡薛圳被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列為直轄市定古蹟。 簡介 霧裡薛圳是灌溉台北市西側的人工水圳,因水源來自「霧裡薛溪」(今景美溪)而得名,為台北盆地內最早有…

暫定古蹟 (中華民國)

暫定古蹟是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於正在進行文化資產審議或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面臨緊急情況的建物,所進行的保全程序。被指定為暫定古蹟者,在審查期間視為古蹟進行保護。然而在制定此一制度後,仍然有暫定古蹟遭到破壞的案例發生。 現行的暫定古蹟規定在《文化資產保存法》(2016年7月27日公布)的第20條,此外為進行相關程序定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制度沿革 由於文化資產價值與商業利益難以取得平衡,實務上常發生建物的所有人、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