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 (中華民國)

暫定古蹟是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於正在進行文化資產審議或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面臨緊急情況的建物,所進行的保全程序。被指定為暫定古蹟者,在審查期間視為古蹟進行保護。然而在制定此一制度後,仍然有暫定古蹟遭到破壞的案例發生。

現行的暫定古蹟規定在《文化資產保存法》(2016年7月27日公布)的第20條,此外為進行相關程序定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制度沿革
由於文化資產價值與商業利益難以取得平衡,實務上常發生建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抗拒建物被指定為古蹟等文化資產,而在進行審議程序途中或之前將之破壞以減損其文資價值。有基於此,2006年2月5日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增加了「暫定古蹟」的措施。暫定古蹟的相關規範在該法第17條,依據該條規定,進入古蹟之指定審查程序者即是暫定古蹟。另外尚未進入此程序但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面臨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可將建物逕行列為暫定古蹟。另外在地方主管機關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列暫定古蹟,但因故未完成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逕予代行處理。而古蹟的審查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次。

2016年7月27日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擴大了暫定古蹟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法第20條,只要進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的審議程序者,便是暫定古蹟。

案例
實施中
列為文化資產
未列文化資產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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