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古蹟列表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或聚落。

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2000年1月第三次修法時,配合精省政策而將省(市)定古蹟簡化為直轄市定古蹟;並在隨後修訂的施行細則中將原有省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隨著2010年五都改制及2014年桃園縣升格,其轄下之縣(市)定古蹟亦隨之改為直轄市定古蹟。

由於臺灣本島的城鎮發展由臺灣府城、彰化鹿港及台北艋舺開始,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謂,所以古蹟眾多,其中曾為臺灣統治中心的台南和台北兩地的古蹟數量均超過百處。

現況
截至2026年4月27日,全國已公告1063處古蹟,其中國定古蹟112處。

國定古蹟
1997年4月以前公告為一級古蹟者
1997年4月以前公告為二級古蹟者(直轄市部分)
1997年4月以前公告為二級古蹟者(省屬部分)
1997年4月以後公告的國定古蹟
直轄市定古蹟
1997年4月以前公告的三級古蹟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1997年4月以後公告的直轄市定古蹟
台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1997年4月以後公告的縣(市)定古蹟
台北縣(今新北市)
臺中縣、市
臺南縣、市
高雄縣、市
縣(市)定古蹟
1997年4月以前公告為三級古蹟者
基隆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1997年4月以後公告之縣(市)定古蹟
宜蘭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屏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參見
*臺灣國定古蹟
*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
*臺灣歷史建築百景列表
*臺灣文化資產列表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424091014/http://dnastudio.cute.edu.tw/museum/news.asp 臺灣古蹟巡禮]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092912/http://chmis.cca.gov.tw/ 臺灣文化資產網]
*[https://www.facebook.com/%E6%96%87%E5%8C%96%E8%B3%87%E7%94%A2%E5%B1%80%E5%9C%8B%E5%AE%9A%E5%8F%A4%E8%B9%9F%E7%92%B0%E6%99%AF%E5%B0%8E%E8%A6%BD%E8%A8%88%E7%95%AB-459874634183951/ 文化資產局國定古蹟環景導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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