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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舊稱《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3年7月15日起施行,是中華民國為嚴懲貪污所訂定的法規,作為中華民國法律內的特別刑法,其適用範圍優先於《中華民國刑法》的瀆職罪章,主要針對公務員及其共犯之貪污腐敗行為做懲處。該法內包含貪污罪、賄賂罪、收賄罪、行賄罪以及圖利罪的處置方式。 歷史沿革 法條制定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2年5月25日,由第一屆立法院進行一讀,10月至11月期間,展開了對於該條例的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海外反腐败法

海外反腐败法(,缩写为,又被翻译称为反海外贿赂法),是一部美国联邦法律,其主要条款有两个:反贿赂条款和会计帐目条款。前者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账目透明度的要求,而后者明确了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 规定和范围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与美国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同时又参与了国外(对美国而言)腐败行为的任何个人。该法案也适用于任何美国公司或在美国进行证券交易的国外公司,以及任何促进国外腐败行为的美国国民、公民及居民,而不论他(她)们是否身在美国…

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乃近代為了防止公務員假借親友或交易、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而設立的罪名。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被告的人權,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刑事訴訟皆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財產」時,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 各地的「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