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舊稱《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3年7月15日起施行,是中華民國為嚴懲貪污所訂定的法規,作為中華民國法律內的特別刑法,其適用範圍優先於《中華民國刑法》的瀆職罪章,主要針對公務員及其共犯之貪污腐敗行為做懲處。該法內包含貪污罪、賄賂罪、收賄罪、行賄罪以及圖利罪的處置方式。 歷史沿革 法條制定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2年5月25日,由第一屆立法院進行一讀,10月至11月期間,展開了對於該條例的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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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舊稱《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3年7月15日起施行,是中華民國為嚴懲貪污所訂定的法規,作為中華民國法律內的特別刑法,其適用範圍優先於《中華民國刑法》的瀆職罪章,主要針對公務員及其共犯之貪污腐敗行為做懲處。該法內包含貪污罪、賄賂罪、收賄罪、行賄罪以及圖利罪的處置方式。 歷史沿革 法條制定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62年5月25日,由第一屆立法院進行一讀,10月至11月期間,展開了對於該條例的廣泛討論、逐條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