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瑜伽

业瑜伽(),亦称业道(Karmamarga),是《薄伽梵歌》所载三种古法修行道之一,以“行动瑜伽”为核心,另外两门分别为智瑜伽(智慧之道)与信瑜伽(敬奉人格化至上神的虔信之道)。对业瑜伽修行者而言,正当行事本身即是一种敬奉。在印度教体系中,三种法门并非互相排斥,修行者可依据自身情况侧重修习业瑜伽、智瑜伽与信瑜伽的不同内容。
克里希纳世尊向阿周那开示的场景]]
在印度教通往灵性解脱的古典修行法门里,业瑜伽代表无私行事之道。该法门主张修行者应当遵照正法行事,不执着于行为的果报与个人得失。《薄伽梵歌》提出,业瑜伽能够净化心念,引导行者思考本职之法,依自身本分行事,履行神之使命,从而在生命的每时每刻,成就如克里希纳一般的境界,乃是恪尽职守、践行正道,以此证得解脱的修行法门。其要义在于行止合乎道义,不执成败果报,不为得失结局牵绊,安守本分、尽心履职,于顺逆成败之间常保平等心境。在印度教语境中,此理念称作,以无私服务众生作为灵性修习的途径。

印度教典籍有言,希求行事之果本为人之天性,可倘若偏执于眼前益处与即时收效,必将背离正法,也就是合乎伦理的正当行持。比利莫里亚将业瑜伽定义为「经受伦理审慎淬炼的行动」。哲学与亚洲研究教授斯蒂芬·菲利普斯阐释,业瑜伽适宜修习的唯有「合乎正法之行」,行者当淡化自我身份与一己私利,公允考量一切有情众生与原质万物的权益,而后做出合乎道义的抉择。菲利普斯亦提及学界的不同见解:部分论者主张,万般行事皆可修习业瑜伽,并非必须契合正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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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之本分,在行其事,

毋问其果,莫逐所期。

莫以酬报,为行本意,

亦毋懈怠,废置所为。

守心秉正,尽己职司,

尘缘万象,不起贪痴。

穷通荣辱,坦然相视,

心行平等,是谓真瑜伽。

——《薄伽梵歌》2.47–49。

菲利普斯认为,业瑜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工作与家庭日常事务,行者全然无私地谋求他人福祉。这一点区别于侧重自我成长、证悟本心的其他瑜伽法门,后者往往依托独居静修、向内观照的禅修模式。菲利普斯提到,这种“无执之行”的理念并非印度教独有,佛教与耆那教针对僧尼,同样设有类似寡欲无求的修行规训。
《薄伽梵歌》论业瑜伽
《薄伽梵歌》完整梳理了业瑜伽的修习脉络。典籍提出,秉持正心正态,为正道、同道之人无私奉献,本身即是礼拜,亦是灵性修持。在第3章第19颂,克里希纳说道:

《薄伽梵歌》第3章第4颂明示,避事无为、踟蹰退缩,无以超脱业力缠缚;恰如身披僧衣遁世隐栖,未必便能修成灵性正果。第6颂继而阐论,一切有情,绝无全然寂止之时。生命禀性使然,众生恒以肉身、心念应外缘而起造作,须臾之间,无有绝对无为之态。本经3.6至3.8颂,将行事之因分为两端:一者顺肉身本能、受外物外缘驱策,二者发于内省本心,契于真宰本我(灵魂、阿特曼、梵)。前者沉沦轮回桎梏,后者通向自在解脱。欲抵达喜乐解脱之境,当倾力恪行分内职事,疏离果报得失、成败荣辱。巴乌克言道,修习(niṣkāmakarma,离欲业行)的业瑜伽行者,行向内修证之道,修行本身,自具圆满充实之德。

「无执之行」要义其一:行事若一心希求酬赏,极易陷于怅惘失意,乃至做出戕害自身之举;反之,谨守无执行事之规,行者自会审察行事之正法伦理,尽心完善当下所为,终得内在解脱与心性自主。

《薄伽梵歌》第5章载明,遁世弃俗(弃绝,出世修行)与业瑜伽,同为解脱二门,而本经更推崇业瑜伽。典籍有言,专精业瑜伽之人,无贪无嗔,堪为「恒常的弃世行者」。各类吠陀本集,以及吠陀后期弥曼差学派的文献中,也曾提及业道(Karma marga),但彼时语境专指祭祀仪轨之道。拉朱研究表明,弥曼差学派的正统思想,为后世业瑜伽理念的成型提供了思想土壤。

诸多印度教典籍均论及业瑜伽。例如《薄伽梵往世书》第11章第20节明确,灵性解脱仅有三条路径:智瑜伽(智慧)、业瑜伽(行动)、信瑜伽(虔敬)。

《那罗陀往世书》第33章,同样包含大量业瑜伽的相关论述。

业瑜伽与克里亚瑜伽的区别
业瑜伽被定义为“行动瑜伽”,而克里亚瑜伽指代“仪轨行动瑜伽”。克里亚瑜伽多见于密教典籍,修习者认为可通过规范的呼吸法门,激活体内脉轮与能量中枢。
参见

  • 心流理论(心理学)
  • 贪爱(Taṇhā)—— 贪欲渴求
  • 三毒——佛教典籍所载困住众生、使人流转轮回承受苦痛的三种烦恼
  • 幻轮瑜伽(Trul khor)

注释
参考文献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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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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