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铎咨议会

司铎咨议会(,),或称司铎议会,是天主教会在《天主教法典》第495至502条和《东仪天主教会法典》第264条至271条中设立的,在教区内由司铎组成的咨议机构。

宗旨及原则
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前,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并没有规定司铎咨议会的存在;“以元老院及会议”性质辅佐主教的机构是咏祷司铎班(红衣会)。这种司铎班仅能由宗座设立或废除:391-392条,并非强制性的机构。目前,在中国教会,这种司铎班仅在澳门教区保留:A-4。

梵二后,天主教会开始更加强调更新和共融的教会论。会议通过的《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要求:应配合现代环境需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细则,成立代表司铎团的司铎咨议会,以便提供建议,有效地协助主教治理教区:7号。
1966年8月6日,保禄六世签署《圣教会的管理》自动手谕,其中规定,每个教区应设立一个司铎咨议会,具有咨询职能,作为司铎团的代表,协助主教管理教区事务,且当教座出缺时司铎咨议会自行解散;但当时的司铎咨议会尚且允许那些负有牧灵职责且参与使徒工作的修士参与:一部15条。2004年2月22日,若望保禄二世颁布了《宗徒的继承人》主教牧职指南,对司铎咨议会的事务做了更详尽说明:182条。

法典要求,这一机构应如同主教的元老院,代表司铎团依法协助主教治理教区:495条1项。中国大陆的官方教会则明定,咨议会是主教的参议组织,系顾问性质。

成立及任命
在一个教区内,司铎咨议会的成立是强制性的:38条3项。司铎咨议会的规程应该包括:如何組建、選舉成員、需研究的主要事務、會議頻率、內部職務(如協調人、秘書)、針對某些特殊問題而成立的委員會,以及议事程序:364。

所有歸屬本教區的教區司鐸,及那些在本教区内居住但不歸屬本教區,且為教區的利益而行使某一職務者的教區司鐸和团体司鐸,均享有选举权(因此执事及平信徒不得参与选举:127条2项2号。司铎咨议会通过的决议只有主教才能公佈:1215条2项;

  • 在有重大原因时,将一所教堂改为俗世但并非不洁的用途:1263条;

此外,当某一堂區主任司鐸的職務,因某種原因而有害或至少無效率时,咨议会还应特别选出两位主任司铎与主教进行协商,是否有撤去其职务的必要:1742条1项。

主教团召开主教会议时,也可从司铎咨议会中选出两位代表出席,但仅享有咨询权:265条;

  • 由司铎们依法自由选出的咨议员数量仅表述为“适当比例”:266条1项;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大至所有在教區內有住所或准住所、且为教区利益服务的司鐸:267条2项;
  • 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征得咨议会同意的事项上,“不得损害宗主教对其所管辖教区事务的权利”,且明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铎咨议会也只有咨询权:269条2项;
  • 当司铎咨议会不能尽善履职,而使主教决定解散司铎咨议会时,应该咨询所属都主教的意见(若涉及都主教本人,则应咨询比都主教资历更深主教的意见):270条3项。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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