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又稱《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約》,是2014年由聯合國大會決議於毛里求斯路易士港締結有關國際貿易法的多邊條約,2017年生效。
條約內容
該公約旨在促進各締約成員間實施2013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其中規定應公佈申請方的通知與其內容、被訴方的答覆通知與其內容、仲裁申請內容、被申請人對仲裁申請書的答复、爭議各方提交的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上述文件隨附的現有的證據以及證人與專家的證詞清單,但不包括證據本身、第三方和非爭議當事者但為條約成員方的書面資料、開庭記錄和仲裁庭的命令和裁決。
透明度規則源於國際投資條約的商事仲裁程序,主要建構三項制度:向大眾迅速公佈資訊、第三方參與仲裁、公開審理。但公約並未規定公佈構成商業秘密的機密資訊、公佈將妨礙遵守法律的資訊、受國際條約保護不得披露的資訊、或被訴方根據其國內法或仲裁庭認為適用於此類保護法律或規則不得披露的資訊。
締約現況
該條約於2014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第六十九屆會議第69/116號決議通過,依約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第三個成員方批准與交存後,於2017年10月18日生效。截至2025年9月,已有25個成員方(含歐盟)簽署,9個成員方批准公約。
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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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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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2014Transparency_Convention.html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資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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