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奸淫"()出自希伯来圣经的《出埃及记》,是十诫中的一条。根据不同宗教的传统,该条诫命在天主教和路德宗中被视为第六诫,而在犹太教及多数新教传统中则列为第七诫。《圣经》中并未明确界定奸淫的具体含义,因此在犹太教与基督教内部存在不同解释。“淫乱”一词通常被用来指代非法性行为、卖淫、偶像崇拜和无法律约束的行为。
(Henri de Triqueti, 1803–1874)所创作的青铜浮雕《不可奸淫》(1837年),现藏巴黎马德莲教堂大门]]
宗教观点
犹太教
明确规定了《希伯来圣经》中奸淫的定义,并将其定为死刑罪。在该节经文和犹太传统中,奸淫是指一个男子与一位“已婚”的非其合法妻子的女子发生性关系: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男子和女子,奸夫淫妇,必被治死。
因此,根据希伯来圣经,如果女性未婚(除非她已订婚),则不构成奸淫,而男子是否已婚并不影响其是否构成奸淫行为(即男子可以是未婚或另有妻子)。
若一名已婚女子遭非其丈夫的男子强奸,只有强奸者被视为犯奸淫罪,该女子并不受罚:《圣经》称此情况“如同人起来攻击邻人,将他杀了一样”;正如被害人不为谋杀罪负罪,强奸受害者亦不因奸淫被惩处。
若丈夫怀疑其妻有奸淫行为,可以通过苦水试炼仪式来判断她是否有罪。 或者,要执行死刑,必须有至少两位证人,并且涉事男女都将受到惩罚。 虽然奸淫案件往往难以举证,但随着法律发展,丈夫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在无证人情况下休妻。
在第二圣殿被毁前,犹太法庭已放弃执行死刑的权力,对奸淫行为的惩罚亦发生变化:犯奸淫者会被鞭打,女子的丈夫必须与其离婚,她也会失去婚约中的财产权利。与其奸的男子不得娶她为妻;若两人仍结婚,必须强制离婚。
尽管法律执行不一,“不可奸淫”的诫命始终存在。奸淫被列为三大“宁死不犯”的罪行之一(另两项为偶像崇拜与谋杀)。 此为公元132年巴·柯赫巴起义期间,在吕达举行的拉比会议的共识。
直至现代,正统派犹太教、保守派犹太教与改革派犹太教的拉比都强调,性关系应当仅限于婚姻之中。 他们认为,婚外性行为会破坏婚姻,甚至摧毁爱情本身;同时也强调婚姻中的性行为对促进爱与亲密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基督教
新约中的教导
在四福音书中,耶稣肯定了“不可奸淫”这一诫命的有效性,并似乎进一步加以扩展,他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然而,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在内的一些注释者认为,耶稣此处是在联系另一条诫命:“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
根据四福音书,耶稣曾引用《创世记》来强调婚姻关系的神圣起源,并总结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耶稣否定了允许任意离婚的方便规定,并指出只有淫乱(即违反婚姻契约)是可以离婚而不构成奸淫的唯一理由。
使徒保罗亦有类似教导(通常被称为“保禄特权”):
《约翰福音》中记载了一位被行淫时被捉的妇人的故事。执行律法的领袖将她带到耶稣面前求其判断。耶稣明确将奸淫认定为罪,但他说的“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这一句话,不是针对律法本身,而是唤醒人的良知。 一些解经者指出,若该妇人确系当场被捉奸,应当同时也有男性被带来接受审判。 因律法明确规定,奸淫的男女双方都应被处死。 而未带来男方接受审判的这些领袖,也就分担了罪责,无资格执行处罚。耶稣虽未为妇人开脱其罪,却对她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使徒保罗明确指出奸淫的严重性:
在婚姻中,正常的性关系是被期望且被鼓励的:“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是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作为“一体”,夫妻共享这种权利和亲密,新约并不将性关系视为配偶之间可以随意收回的特权。“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保持婚内性关系的一个理由就是避免陷入奸淫的试探。
经文表明保罗本人未婚, 但并未明确他是从未结婚还是丧偶。然而,保罗指出单身有其实用优势, 并称能安于独身是一种“恩赐”, 性欲则是多数人的普遍状态。因此,他建议多数人结婚,以避免被情欲所困,或在“欲火中焚烧”中度过一生。
天主教会
根据《天主教教理》,订婚中的男女应在婚礼前避免性关系。保持这一节制,不仅是对“不可奸淫”诫命的遵守,也被视为婚后忠贞的重要预备:
天主教的传统将“不可奸淫”这一诫命理解为涵盖整个人类性行为的范畴,因此包括色情行为在内的许多其他性行为,无论是否涉及已婚者,在《教理》中都被列为对该诫命的违犯。
奸淫不仅被视为个人对天主的罪,也是对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伤害,被视为一种社会不公:
特利腾大公会议教理书(第三部分)于1566年出版,对奸淫的定义比今日更为严格,指出:“这一诫命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明确禁止奸淫,二是内隐强调心灵与身体的纯洁。”从而将“不可奸淫”与“情欲”的普遍罪联系在一起。
新教
約翰·加尔文将“不可奸淫”理解为也包括所有婚外性行为:
马太·亨利认为此诫命不仅禁止奸淫,也禁止一切淫乱行为,并指出人面对这类试探的普遍挣扎:“这条诫命禁止一切污秽之举,以及所有导致这些行为、与灵魂作战的肉体情欲。” 他援引《马太福音》5:28,强调耶稣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对于上述经文,马太·亨利评论道:
约翰·卫斯理认为,尽管奸淫者“常常逃脱人类的审判”,神的审判却必然临到。
马丁·路德指出,与圣经时代相比,他所处的时代中单身人数大大增加,因此情欲试探也随之增强,出现了更多令神不悦的性行为:
路德既不否定人类性欲,也不谴责其存在,反而如同使徒保罗一样,指出神设立婚姻关系,是为使人能正当地享受性行为。他指出配偶之间应彼此珍惜,这样爱与贞洁之欲便能油然而生,从而更容易守贞。
{{quote|最后我要说,这条诫命也要求每人爱护并珍视那由神赐给他的配偶。若要维持婚姻贞洁,夫妻就必须彼此相爱和谐共处,从内心真诚地珍惜对方、忠于彼此。因为这是激发爱情和贞洁愿望的关键之一;一旦存在这种关系,贞洁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而无需律法强制。因此,圣保罗才如此殷勤地劝诫夫妻彼此相爱、相互尊重。|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Bible/jpstoc.html 《塔纳赫》(JPS 1917年版),犹太出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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