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汶缺口條約

帝汶缺口條約,為澳洲與印尼於1989年簽訂的一項邊界及資源開發條約,旨在商定澳洲、印尼兩國位於帝汶海的邊界及海上油氣開發安排。該條約於1989年11月11日由澳洲外長及印尼外長阿里·阿拉塔斯簽訂,至1991年2月9日生效。

由於此條約是在印尼強佔東帝汶期間簽訂,其效力備受爭議。因此,《帝汶缺口條約》已於2002年東帝汶正式獨立時,由名為《帝汶海條約》的平等新約取代。

背景
為開發帝汶海溝龐大的油氣資源,澳洲自1970年代起與印尼、葡屬帝汶開始就帝汶海邊界進行磋商,並於1972年與印尼完成劃界 。然而,直至1975年東帝汶獨立前,與當地政府的勘界談判仍未達成共識,強行建立不受國際承認之東帝汶省(下稱「印佔區」)。澳洲政府最初對此亦不予承認,但自1979年起改為認許印佔區主權,並對上述未定海界再次展開談判;而印尼則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指出應以印佔區海岸對出200浬為界。

為暫時解決海界爭議,雙方轉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達成臨時協議,並於1985年同意於帝汶缺口劃定「合作區」,以聯合開發當地油氣資源。至1991年2月9日,條約正式生效。

修訂與廢止
在1999年,東帝汶通過公投脫離印尼獨立。不久後,當地隨即爆發暴亂,因此東帝汶主權暫時轉移至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而在託管期間,過渡當局獲授權替代印尼政府,作為此條約的履行方;同時,澳洲亦通過《2000年帝汶缺口條約(過渡安排)法》,以作出相應修訂。至此,澳印間的《帝汶缺口條約》正式被取代,由生效到廢止僅有11年。

內容
此條約雖然未劃定當時澳、印兩國位於帝汶缺口的永久海界,但對油氣資源開發作出以下安排;
*雙方得建立聯合管理機構及屬下的部長會議,以管理共同開發水域。

爭議
在條約1991年生效時,作為東帝汶原宗主國的葡萄牙隨即入稟國際法院,要求裁定澳洲在此條約上侵犯東帝汶人民自決權,且同時侵犯葡國主權。然而,由於印尼亦為締約國之一,而法庭須先考慮該國入侵東帝汶是否合法,才能作出判決,國際法院於四年後裁定葡國敗訴。

註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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