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 (法律)

侵佔(,或稱轉為己用非法挪用)是一種違法行為。它在普通法中屬蓄意侵權行為,相當於刑事法律中的盜竊罪(larceny或theft)及刑事侵佔(criminal conversion)。在英格蘭及威爾斯,侵佔是嚴格法律責任侵權行為。在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刑事侵佔是比盜竊罪較輕的刑事罪行。

侵佔的要素有:意圖將他人的實體或無形財產轉為自己管有及使用;所涉財產繼而被非法挪用。

英格蘭及威爾斯
《1901年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1901)訂立了欺詐性侵佔(fraudulent conversion)的罪行,現已廢除。

《1916年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1916)第20及21條分別訂立了侵佔(conversion)及受託人作出侵佔(conversion by trustee)的罪行,現已廢除。

侵佔的罪行現由《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1)條訂立的盜竊罪(theft)取代,兩者含義略有不同。《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1)條訂定:「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中華民國
{{Quot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 第336條 公務或業務-{侵占}-罪
  • 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 第338條 能量準用及告訴乃論規定}}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侵占}-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換言之,侵占者本身係基於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合法持有該物(例如借貸契約、无因管理等),卻在支配關係存續中轉念將該物納為自己所有。實務上則將-{侵占}-視為一種特殊的背信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參見
*偷竊
*侵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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