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法則,又稱年數合計法,是貸款時用以計算還款時利息與本金比例的方法。在還款期的早段,利息的佔比將較高,並隨時間漸漸降低,故對提早還款者不利。「七十八」或者「年數合計」是指在一筆整筆借出,分十二期償還的貸款中,貸款方將整筆貸款應付的總利息切割為1+2+3+...+12 = 78份,借款人需在第一期還款時償還12份的利息,在第二期還款時償還11份的利息,如此類推,直到在最後一期還款時最後1份的利息;由於一至十二的數字總共加起來是78,故名「78法則」;現實生活中,貸款通常每月償還,若該筆貸款為期一年並採每月償還的做法,一至十二的總和即可理解為一年中所有月份數字相加的總數,故又名「年數合計」。
78法則的利息計算假設借款人將準時還款、貸款不可循環借出及沒有提早還款的情況。儘管78法則下的總利息與的總利息數額一樣,但當借方提早還款時,由於早期償還的利息部份較大,償還的本金相比定息貸款為少,故提早還款時需面對較大的本金。當計入手續費時,提早還款甚至可能比正常償還貸款更昂貴
。
計算方法
當採用78法則或其他類似的利息計算法則時,利息在還款的佔比將是一個分數,例如\frac{12}{78}。比例中的分母是從1到期數間所有整數的總和。例如在12個月的貸款中,分母是78(因1 + 2 + 3 + . . . +12 = 78)。在24個月的貸款中,分母則是300(因1 + 2 + 3 + . . . +24 = 300)。這種等差数列之和可用以下公式得出:\frac{n*(n+1)}{2},當中n是期數。
比例中的分子則是從還款期數開始,每期減一。再以12個月的貸款為例,第一期還款的利息佔比是\frac{12}{78},第二期的利息佔比是\frac{11}{78},如此類推遞減,直到最後(第十二期)的利息佔比是\frac{1}{78}為止。又例如在24個月的貸款中,第一期還款的利息佔比則是\frac{24}{300},第二期的利息佔比是\frac{23}{300},如此類推。
每期還款中的利息可用以下公式求出:
f \times \frac{2 (k-n+1)}{k (k+1)},其中f是整筆貸款的總利息,k是貸款的總期數,n是目前計算的期數。
從第一期到第n期的總累繳利息則可用以下公式求出:
f \times \frac{n (2k-n+1)}{k (k+1)},其中f是整筆貸款的總利息,k是貸款的總期數,n是目前計算的期數。
如果借方提早還款,可節省的利息則可用以下公式求出:
\frac{f \times k (k+1)}{n (n+1)},其中f是整筆貸款的總利息,k是仍沒有償還的貸款期數(不包括當前的一期),n是原來的總期數。
下表以一筆利息總額為$500,共十二期的貸款為例,列出每期的利息支出:
{| class="wikitable"
|+78法例計算下的利息比例
!期數
!分子
!分母
!佔總利息的比例
!利息金額
|-
|1
|12
|78
|15.4%
|$77.00
|-
|2
|11
|78
|14.1%
|$70.50
|-
|3
|10
|78
|12.8%
|$64.00
|-
|4
|9
|78
|11.5%
|$57.50
|-
|5
|8
|78
|10.3%
|$51.50
|-
|6
|7
|78
|9.0%
|$45.00
|-
|7
|6
|78
|7.7%
|$38.50
|-
|8
|5
|78
|6.4%
|$32.00
|-
|9
|4
|78
|5.1%
|$25.50
|-
|10
|3
|78
|3.8%
|$19.00
|-
|11
|2
|78
|2.6%
|$13.00
|-
|12
|1
|78
|1.3%
|$6.50
上面的舉例可稱為「6法則」(1至3的總和)。由於1935年時,絕大部分的貸款均為十二個月,每月還款的借款,所以這項規則被命名為「78法則」。
在美國,為期61個月以上的房貸與私人貸款禁止使用78法則計算利息。1970年代,已有不少論文指出78法則對消費者並不公平。2001年3月15日,眾議員 (D-NY 29)曾在第107届美国国会上提案 ,要求禁止在貸款中使用78法則。議案於同日轉交眾議院財務委員會 ,再於4月10日轉交財務機構與消費者信貸委員會,但其後再沒有進一步行動、2004年消費者信貸(提早還款)規例(SI 2004/1483) 通過後,正式禁止在消費者信貸中使用78法則,規定於2005年5月31日生效。
在香港,78法則依然是常用的貸款利息計算方法,中銀香港、滙豐、大眾銀行等皆有採用。台灣則流行概念接近但公式有所差別的本息平均攤還法。
提早還款
如借貸選用78法則來計算利息,在貸款開始前,利息的總額已經確定。利息總額(有時稱為手續費、貸方成本)可以用簡單利率公式計算、雙方協議,或任何在合約中規定的方式來決定。當利息總額已經確定,78法則就用來計算提早還款時,貸款方需減免的利息金額。在這類利息總額在一開始已經決定的貸款中,借款方從一開始就欠下本金及利息的總和,而不是僅僅欠下本金。例如一筆本金為$10000,利息總額為$3000的貸款,借款方從簽下借貸合約起就欠下$13000。如果是使用簡單利率計算的貸款,借款方則只是欠下本金的$10000,及有責任每期支付相應於未付本金的利息。
一個簡單的例子如下:假設一筆十二期貸款的總利息為$78,如果借款人在第三期就還清貸款,那麼貸款方需減免他餘下期數的利息,共9+8+...+1 = $45。貸款方實收利息為12+11+10 = $33。如果貸款利息使用簡單利率分攤來計算,他們只可獲得78*(3/12) = $19.5,故可以看出78法則對借款方較有利。
参考文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