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自从罗马法以来,所有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法律行为都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根据尊重个人绝对意志的立法,它只被赋予了限制个人意志的例外状态。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納入了公序良俗的规范,在民事法領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亦有不少將之當成刑事法律的保護客體,針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科以刑罰或行政裁罰。

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華民國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章針對妨害風化的行為處以刑事責任,包括血親性交、媒介性交、公然猥褻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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