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啟事(,英文簡稱banns或bans),是一種源於基督宗教,由教區教堂發出的公開告示,目的在於向外公佈該所教堂在未來舉行的婚禮。結婚啟事較常見於英國聖公會和其他類似的基督教宗派,天主教會則於1983年取消将結婚啟事作为婚礼的必要条件,并授权由各地主教团决定是否保留这项手续。
結婚啟事的作用是把婚訊在婚禮舉行前的一段時間公開,由此可讓任何人有充足的時間依據教會法或民事法對婚事提出質疑,從而避免出現不合宜和不正當的婚姻。各地質疑婚姻正當性的考慮因素都有差異,但主要的質疑理據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未完全解除或廢止前一段婚姻、男女任何一方曾作出獨身的承諾、男女雙方沒有同意締結婚姻、或男女雙方為近親等。
聖公宗
雖然特倫托大公會議最常被視為反宗教改革的會議,但在婚前必須公布結婚預告(banns,或其等同通知)的要求上,路德宗教會與英格蘭教會並未因此與羅馬天主教會分歧。東正教會一般不採用等同的「結婚預告」制度,而是以其他方式核驗結婚資格。 部分新教與羅馬天主教之間的差異,主要在於「何者構成婚姻阻礙」(例如英格蘭教會在某些情況下承認離婚後再婚),而非「以何種程序辨識婚姻阻礙」。
在英格蘭,依據1753 年秘密婚姻法(Clandestine Marriages Act 1753,26 Geo. 2. c. 33),婚姻只有在宣讀結婚預告或取得結婚許可證(marriage licence)的情況下,方具法律效力;此法將英格蘭教會既有作法以成文法方式確認。依該法,結婚預告須在婚禮舉行前的三個主日,分別於雙方各自的本堂教會公開宣讀。若省略此一程序,婚姻原則上即屬無效,除非已取得主教許可(common licence)或坎特伯里大主教的特許(special licence)。此一法定要求曾使天主教徒與其他不從國教者(non-conformists)必須在英格蘭教會結婚;該要求於 1836 年的立法(1836 年婚姻法)中被取消。
在 1754 年之前(亦即 1753 年秘密婚姻法生效之前),私奔的伴侶仍可能由受按立的聖職人員秘密主持婚禮(常見地點是倫敦的弗利特監獄,該處常有願意主持不合規婚禮的牧師)。該法施行後,若要避免上述形式要求,私奔者往往必須離開英格蘭與威爾斯,在他地締結婚姻。蘇格蘭(尤其是格雷特納格林,即越過英格蘭邊境後的第一個村莊)一度成為慣常目的地,但 1856 年蘇格蘭法律修訂、要求居住滿 21 天後,該地的吸引力下降。曼島亦曾短暫流行;但 1757 年曼島立法機關廷瓦爾德(Tynwald)通過類似法案,並對未經宣讀結婚預告而主持婚禮的外來神職人員加重制裁(如枷刑與割耳)。 相關情節亦常見於以該時期為背景的通俗劇式文學作品。
1656 年(共和國或護國公時期),格洛斯特(Gloucester)聖瑪麗·勒·克里普特教區(St Mary le Crypt)的堂區登記簿記載,結婚預告由「報信人」(Bellman)公布,即城鎮報信員(Town Crier)。
依照英格蘭教會禮儀,結婚預告的固定措辭可見於下列版本:
- I publish the banns of marriage between NN of ... and NN of ...
* This is the first / second / third time of asking. If any of you know cause or just impediment why these two persons should not be joined in Holy Matrimony, ye are to declare it. (Book of Common Prayer 1662) or*
** This is the first / second / third time of asking. If any of you know any reason in law why they may not marry each other you are to declare it. (Common Worship 2000)
2012 年 12 月 19 日,「Church of England Marriage (Amendment) Measure」(英格蘭教會婚姻〔修正〕措施)獲得御准(Royal assent)。此前,由於只有《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版本的措辭被納入1949 年婚姻法(Marriage Act 1949),學理上常認為應使用該版本;但英格蘭教會在 2012 年措施的法律說明中指出,《共同敬拜》(Common Worship)所載的替代措辭已在部分地區使用一段時間,且其法律實質與《公禱書》版本相同,因此依該替代形式公布結婚預告而舉行的婚禮,並不因此產生法律瑕疵;而 2012 年措施則為替代形式的使用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定依據。
2012 年措施帶來兩項主要變更:
對《共同敬拜:牧靈禮儀》(Common Worship: Pastoral Services)所載的結婚預告宣讀措辭,提供成文法上的授權(作為《公禱書》措辭的可選替代形式);
結婚預告必須在三個主日於「主要禮拜」(principal service)中宣讀(不再限定為「晨禱」),並可選擇在該三個主日的其他禮拜中另行宣讀。
參見
- 教會法
- 結婚執照
- 結婚證書
- 诚心诚意判决
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 [http://gumbley.net/mact1.htm Church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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