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里程碑式案件,支持了肯定性行动(又称平权法案),允许高校招生时将种族作为考量的多个因素之一。不过判决中也质疑了一些特定的程序,如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每100个招生名额中要有16个少数族裔学生配额的规定是不受允许的。
虽然最高法院已经宣布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非法的,并且下令校区采取措施确保种族融合,但由大学自愿采取的肯定性行动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支持者认为需要有这样的措施来对过去的歧视加以弥补,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样的措施是非法的,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1974年时曾有一个德夫尼斯诉奥迪加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该案直接涉及的就是肯定性行动的合宪性问题,但最终法院以程序方面的原因驳回了案件。
艾伦·P·巴基()是一位工程师及前美国海军陆战队军官,他打算进入医学院就读但数次遭拒,部分是因为他已年过三旬,对于新入学者来说年纪有些太大。两次被拒绝后,巴基将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告上了州法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医学院败诉,其政策侵犯了白人申请者的权利,并下令接受巴基入学。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受理了这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众位大法官对这起案件存在显著的分歧,9名大法官一共给出了6份意见。法院的裁决由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执笔,来自两个不同阵营的4名法官分别赞成他意见中的不同部分。鲍威尔认为,政府有强制性的义务来保障课堂上的多样性,所以肯定性行动政策通常是合宪的,并且也不会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但是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所制订的为少数族裔强制分配16个名额的政策在多数大法官看来都有些过份,因此法院裁决该校应该接受巴基。这一案件的实际效果就是大部分肯定性行动政策继续得以不受影响地执行。但对于这个案件判决究竟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亦或只是一个複數意見書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一直到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鲍威尔的立场,这个问题才得到了解答。
背景
法律进程
联邦最高法院曾在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作出裁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之后的15年里,法院又作出了多个有关种族和民权的里程碑式判决,但对于美国南部多个州学校中的种族融合则主要由下级法院加以监督。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4年民权法案》。到了1969年,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已经有了较为顺利的进展。这年最高法院在格林诉新肯特县县教育董事会案()中重新审视了废除学校中种族隔离的问题,认为单靠消除种族歧视性做法是不够的,州政府有义务积极努力地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弗吉尼亚州的新肯特县必须允许其管辖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选择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但很少会有学生选择那些绝大多数是不同种族同学的学校。1970年,最高法院在斯旺诉夏洛特—梅克伦堡教育委员会案()中维护了以种族融合校车来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政策。
虽然公立高校大都已进行了法院要求的种族融合,但自主选择性招生的高校和研究生课程,以及源于这些学校相应专业的学生仍然几乎全部都是白人。许多非裔美国人学子只能在招生过程中选择次等或是师资力量不足的学校。1960年代末的许多民权活动家对此深感不满,他们认为,鉴于非裔美国人长期贫困且遭受歧视的历史,应该给予少数族裔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这一立场得到了自由主义者的普遍支持,许多公立和私立大学都开始推行肯定性行动政策。起初新入学班级有50名学生,其中8个位置为少数族裔保留,到了1971年班级规模翻倍时,经特别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也相应扩充到了16个。马科·德夫尼斯()是一位白人,他两次向华盛顿州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递交入学申请,但都遭到了拒绝。该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德夫尼斯的评价要高于其招收的一些少数族裔学生,所以法学院拒绝德夫尼斯入学申请的根本原因就是肯定性行动政策。华盛顿州的地方审理法院判德夫尼斯胜诉,他因此进入该校就读,这一期间校方提出了上诉,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判决,不过招收德夫尼斯入学的法院命令仍然有效,所以他得以继续就读。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受理了这个案件的上诉,双方也曾短暂进行辩论,但到了这个时候,德夫尼斯再过几个月就要毕业了,法学院也表示即使胜诉也不会要求他退学。在就案件的实际意义进行了进一步聆诉后,最高法院于1974年2月以5比4的投票结果认为原告德夫尼斯将于5月毕业,案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驳回了案件。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在自己有另外三位大法官同意的少数意见中指责多数派“回避”这些“将来必将回到联邦法院,并最终重返本法院”的问题。之后又成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在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附近一个高级研究中心的工程师,并在航空航天局的资助下进入斯坦福大学深造而获得机械工程硕士学位
巴基起初于1972年向南加州大学和伊利诺伊州的西北大学提出申请,但均因年龄问题遭拒,西北大学在回复中表示他的年龄已经超出学校的规定限制。
1973年,巴基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提出申请,但由于受到岳母生病的影响,他的申请已经迟到。虽然他的成绩即便是在那些不属肯定性行动政策特殊照顾的申请者中都很出色,但由于申请时间迟,等到医学院开始考虑是否接收他时,入学席位已所剩无几,总体评分72,而入读戴维斯分校的申请者平均成绩为69,肯定性行动政策特殊照顾申请者的平均成绩则低于33。但巴基在约两个月后的1973年5月下旬收到医学院的回复,他的入学申请仍然遭拒斯托兰特还告诉了巴基两位专长肯定性行动议题律师的名字。
根据1976年《洛杉矶时报》上的一篇文章,医学院院长有时会为大学一些“特殊朋友”的子女有更大的入学希望而出手干预招生工作。平均每年有5位学生因院长C·约翰·塔珀()的干预而入学,例如一位很有影响力的加州州议员的儿子就是其中之一,后者当时甚至都没提出申请。这种特殊选秀式的做法于1976年开始在加州大学校长大卫·S·撒克逊()的要求下予以中止。巴基的律师认为不可能在法庭上证明是这些选秀导致巴基未获录取,但代表全美城市联盟向法院提供法庭之友意见表示支持肯定性行动的一位律师表示,塔珀的做法令大学一方不愿在庭审时披露招生程序中的细节,对校方在案件上的前景构成了负面影响。
下级法院的判决
的优洛县法院进行]]
1974年6月20日,第二次被医学院拒绝的巴基向位于优洛县的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命令学校让他入学,理由是后者针对少数族裔的特别录取政策违反了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六条。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律师则向法官·莱斯利·曼科尔()请求裁定特别录取政策合宪且合法,并辩称即使没有为少数族裔设置保留配置,巴基的入学申请也会被拒绝。1974年11月20日,曼科尔法官判定特别录取政策违宪并且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不得基于种族或族裔群体而给予任何其他种族没有的特权和辖免权。”。大法官马修·O·托布莱纳()则表示,多数意见中有关州内开设更多医学院来适合白人和少数族裔要求的建议从成本角度考虑是不切实际的:“根据一个如此天马行空的猜测而拒绝少数族裔对医学界的参与,这是一个残忍的骗局。”法院禁止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考虑种族因素,并责令其根据巴基在种族中立政策下也不会被录取的证据。之后在重新聆讯呈请时大学承认自己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因此法院下令该校接纳巴基入学。
联邦最高法院审议
接受上诉和简要报告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向联邦最高法院请求暂缓巴基的入学,对州法院的判决予以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巡回法官的身份于1976年11月同意了这一请求。
双方都正式提交了他们的简报。大学的律师团由前美国副检察长,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领头,他曾多次参加最高法院的法庭辩论。考克斯撰写了简报中的大部分内容,他在其中声称:“这场争论的结果将决定黑人、墨西哥裔及其他少数族裔的后代是否可以获得有意义的高等教育以及进入有学问专业的真正机会。”。巴基的律师雷诺德·科尔文()坚称,学校的特殊招生政策侵犯了他当事人受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后将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魯思·金斯伯格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简报签名,而之前案件以没有实际意义为由驳回的马科·德夫尼斯为美国青年争取自由组织()撰写了简报
论述和审议
1977年10月12日,案件在最高法院进行了口头辩论。这个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有意聆听法庭辩论的公众从前一天的下午就开始排队。法院的审理过程花了两个小时,考克斯代表加州大学,科尔文代表巴基,副检察长韦德·H·麦克里()代表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当大法官哈利·布萊克蒙对配额制度是否能够与体育奖学金相提并论提出质疑时,考克斯有些开玩笑地表示他同意大法官的看法,但指出自己是从哈佛大学毕业的,所以对于体育上的成功,“我不知道那是不是我们的目标,但我们做得不怎么样。”——史蒂文斯、伯格、斯图尔特、伦奎斯特四位大法官赞成意见书中判定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特殊招生政策违法,巴基应予入学的部分;布伦南、怀特、马歇尔、布莱克蒙四位大法官赞成鲍威尔意见书中肯定性行动在部分情况下可以允许,但仍需由法院给予最严格标准审查的意见。因此,这推翻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有关学校招生时不得考虑种族因素的判决。。然后他论述了第六条的涵盖范围,认为该法所禁止的正是宪法中已经禁止的种族区别对待。
对于学校的招生政策本身,鲍威尔认为正如大学所争辩的那样,政策不是目的,而是一个种族决定资格——如果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能够找到16个符合最低标准的少数族裔学生,那么新生班级中向白人学生开放的就只有84个席位,但少数族裔却可以竞争全部的100个席位。他追溯了平等保护条款的判例史,得出的结论是该条款不仅仅是保护非裔美国人或是所有少数族裔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美国公民的权利。只有在拥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时,政府才能够以不同的态度对待不同的种族。
鲍威尔指出,为了对过去存在的歧视进行补救,学校给少数族裔保留一定数量席位的做法可能是合适的,虽然大学一方在简要报告中援引了一些种族意识补救措施的先例,例如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案件,但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并没有存在这种歧视的历史。他援引先例指出,当一个人因为背景或种族不同而导致完全没有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机会和利益时,这其中就存在着可疑分类。这样的歧视行为必须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正当化。鲍威尔认为,学校和政府让少数族裔的医生数量增加这并不能成为一个充分的理由,同时校方声称特别招生计划有助于让医生前往加州缺医少药地区的说法又过于含糊不清。毕竟有兴趣前往这些地区的的白人申请者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不过鲍威尔也认为,维持学生团体的种族多样性可以成为政府执行肯定性行动政策令人信服的理由。,同时也认为加州大学的招生政策中为少数族裔保留固定数量席位的做法的确对巴基构成歧视,后一部分意见得到了包括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内几位同事的认可
其他意见
大法官布伦南与马歇尔、怀特、布莱克门给出了共同的意见,在最高法院法庭上口头介绍自己的意见时,布伦南表示本案判决的“主要意思”是法院多数大法官都赞成继续实行肯定性行动。他们认为,只要是为了对过去的种族歧视加以弥补,任何招生政策,无论是涉及根据种族予以额外加分,还是专门保留一定数量的位置都是合宪的。
怀特发表的意见中表示,在他看来,根据《1964年民权法》的第六条,艾伦·巴基并没有私人诉讼权。瑟古德·马歇尔也单独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叙述了非裔美国人长期遭受歧视的历史,他得出的结论是:“我认为任何人在真正了解美国的过去后,都不会觉得一项试图对其加以补救的措施是不能容许的。”
大法官史蒂文斯、伯格、斯图尔特和伦奎斯特联名给出了对法院判决部分同意,部分异议的意见。其中认为法院并没有必要去判断基于种族的优惠政策是否合宪,而只需要看到一个事实,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歧视了巴基,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第六条,因此法院应责令学校纠正并录取巴基史蒂文斯称:“第六条中的禁令非常明确:任何获得联邦资金赞助的项目都不能用种族来作为将任何人拒之门外的理由。”他在总结中表示:“如果本院同意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么我也同意。如果本院要做出其它任何一个决定,我都将恭敬地表示异议。”
反响
报纸对本案的不同看法往往反映了其政治立场。保守的《芝加哥太陽報》将巴基得以入学列为头条新闻,同时指出法院允许部分情况下的肯定性行动政策。自由派的《华盛顿邮报》则以加大字体印出头条:《肯定性行动获得支持》(),然后再表明法院下令学校录取巴基,并且取缔了配额制度。
联邦司法部长格里芬·贝尔()在与总统吉米·卡特交流后称:“我的总体看法是肯定性行动得到了加强”,联邦政府将像之前计划的那样继续实行这类政策。同年,罗伯特·M·奥尼尔()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认为学校的硬性指标政策让招生人员别无选择,以致如果对少数族裔申请人的审核标准作出微调,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之后将成为联邦法官的法学教授罗伯特·博克()在《华尔街日报》上称投票支持肯定性行动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铁杆逆向歧视种族主义者”。根据伯纳德·施瓦茨有关本案文章中的说法,最高法院的裁决“允许招生人员给予某一种族优惠条件——但他们并不会像戴维斯分校这样公然提供16个‘配额’”。加州大学一开始拒绝支付艾伦·巴基的律师费,后者因此再次走上法庭,于1980年1月15日获得了18万3089美元的补偿。
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主动禁止州内的公立学校将种族作为招生政策中的一个考量因素。该州的第209号提案规定“本州不得以种族、性别、肤色、族裔和民族出身为由在任何公共就业、公共教育和公共承包上对任何个人予以歧视或给予优惠待遇”。由沃德·康纳利()领头的加州大学董事会经投票决定不再把种族作为招生时的考虑因素。为了继续确保学生团队的多元化,该校实施了诸如招收全州高中成绩最好的4%学生等政策。
罗纳德·德沃金曾在1978年警告称“鲍威尔的意见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如果(最高)法院需要在立场上保持连贯,那么所需要的司法工作比公众已经意识到的还要多得多”。2013年的费舍尔诉德州大学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1的投票结果对其立场作出了微调,法院禁止彻底的配额制度,但仍然允许高校招生时考虑种族因素,不过法院还必须针对肯定性行动政策加以评判。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http://www.oyez.org/cases/1970-1979/1977/1977_76_811 巴基案的庭审口头辩论和判决宣读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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