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漢腳

羅漢腳(,);行為屬於浪溜嗹()、浮浪貢(),本指於台灣清治時期無固定職業男性遊民的俗稱,《噶瑪蘭廳志》引用《問俗錄》對此群體有如此描述:「臺灣一種無田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賈,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褲衫不全,赤腳終生也。」,到了現代也衍伸指沒有結婚的男子。

詞源
“羅漢”一詞本為佛教術語,劉妮玲認為跣足赤膊,衣衫不整是羅漢的特徵,故以羅漢腳來形容遊民,林丁國也抱持類似的看法。曹銘宗則是認為到處流浪的羅漢腳,因晚上睡在廟裏的羅漢雕像腳下而得名。不過蔡惠琴則參考日治時期的文獻《》,認為羅漢腳本字為“路漢腳”(),用以形容遊民停留路邊休息、睡臥或等待被僱傭的情況,再由當時的士人階級聽民間臺語,轉音寫成“羅漢腳”。

形成背景
清治初期對於移民台灣的限制十分嚴格。依據當時的渡台禁令,移民台灣首要條件,就是需由台廈道道員、台灣海防同知審驗與批准;再來就是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雖然期間內有3次暫時開放攜眷的政策,但仍須申請照票,因層層設限而成效不好。一般民眾欲攜眷仍以偷渡為主,但偷渡有風險,女眷渡台意願不高,造成了當時社會男多女少,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此現象從康熙到乾隆初年一直存續。

另一方面,因清政府對渡台的限制,有身家妻小、積蓄的民眾大多不會想冒險渡臺,而對福建、廣東一帶的無業遊民來說,於台灣謀生不但可溫飽,還有機會致富,因此渡台者大多是此類群體,這些人在渡台前已是單身,渡台後面臨社會上男多女少的情況也難以結婚,種種因素下社會便充斥一群單身、無固定職業、居無定所的遊民,即成為俗稱的「羅漢腳」。

雖然康熙、雍正年間社會已有遊民、男女比例失衡現象,但此時文獻尚未出現羅漢腳一詞,而是直到1760年-1762年間,才首次由孫霖在〈赤崁竹枝詞〉記載,有羅漢腳在民間舉行搶孤時結夥打鬥。此係清治初期時,遊民渡台後可輕易找到工作,較少在路邊遊蕩。直到乾隆中期以後,因人口增加而找工作困難,在路邊等待工作機會的遊民變多,才開始流傳此一稱呼。

形象
清代官方文獻,描述的羅漢腳大多是負面形象,這是因為清代統治階級,認為定居從事農耕、循規蹈矩的百姓是比較容易控制的順民,而像遊民四處流浪、無正業、不遵循傳統禮教,則被認為難以掌控、容易傾向犯罪。特別在發生黃教事件之後,清代官方開始把羅漢腳看成是造成社會動盪的因素,往後有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官員報告也常會提到羅漢腳的涉入。故在當時士人的紀錄下,械鬥、搶劫、街市遊蕩為羅漢腳主要的3項社會行為,對士人階級而言,羅漢腳是特別指遊民當中的犯法亂紀者,與民間單純指羅漢腳為無固定住所的遊民,有不小的落差。

當時台灣民間習慣以械鬥解決紛爭,頻繁的暴力打鬥很需要人手,但是械鬥帶來的傷亡,促使一般平民不太願意主動投入。羅漢腳又有單身、勇健、冒險重利的特質,正好滿足了械鬥所需的人力,羅漢腳也可以此獲得食物或金錢報酬,同時械鬥也是趁亂搶劫的好機會,當時便有羅漢腳會主動散佈械鬥的謠言,等居民逃亡別處時,再趁機攔截搶劫。另外羅漢腳也有詐騙、勒索等行為,根據一座於1767年立的碑文〈嚴禁棍徒藉屍嚇騙差查勒索碑〉,有羅漢腳會故意將快死的乞丐丟在某戶家門前,等到人死去後再趁機勒索喪葬處理費。不過蔡惠琴根據《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所收錄從1798年到1838年共655人的犯罪者口供,分析犯罪者為單身的比例只有20%,以此推論雖然羅漢腳有不法行為,但並非造成治安敗壞的主因。

另一方面,羅漢腳雖然不是正式的勞動者,但也會從事臨時工,舉凡開闢荒地、砍柴伐木、挑鹽走販、僱傭挑夫都有羅漢腳參與,也有在年節或迎神賽會時,擔任扛轎、扛大旗、扮神將、放鞭炮等雜務,也有替喪家執幡旗、押開路神到墓地等等。《噶瑪蘭廳志》也提到羅漢腳對開墾荒地則扮演重要角色,當時會冒險越界開墾的也只有羅漢腳,因此羅漢腳也不完全是遊手好閒、毫無生產力,對於一般平民的社會運作也其有一定程度的貢獻。往後到了清末隨著商業貿蓬勃發展,提升勞動力的需求,以致清末時犯罪游手已沒有無婚、停睡路邊等待僱傭的情形,羅漢腳帶有違法亂紀的形象開始被流氓這一詞所取代,到了現代只剩下形容過適婚年齡仍然單身的男子。

注釋
引用
參考文獻
;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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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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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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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 孤魂信仰

外部連結
*[https://kuasu.tgb.org.tw/song/473/ 浪溜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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