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權利

語言權利是指個人或集體選擇在私人或公眾場合所使用的語言的權利。此權利不論使用者的種族、民族、國籍和地域均應一律平等對待。語言權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許教育機構、媒體有選擇他們所使用的語言之權利。

在1960年代,香港聾人學校以教讀唇為主。由於聾人的語言權利被剝奪,有網站在2011年將香港手語列入瀕危語言,僅剩9,000個使用者。香港聾人機構及大學積極推廣手語,確保聾人擁有使用手語的權利。

其他
香港主權移交後,政府在缺乏學術論下之下,多次嘗試推行普教中,其中教育局甚至曾刊登文章貶低粵語地位,惹來爭議。

而中國施行的语言文字法律,重心在于推广普通话、维护普通话的獨尊地位,而強力壓制無法例地位認可的地方語言使用。

參見

  • 少數族群語言
  • 方言保護
  • 母語教學
  • 2010年廣州撐粵語行動
  • 2010年保卫藏语游行
  • 2020年內蒙古雙語教育新政策爭議
  • 寵物小精靈中文版命名爭議
  • 普教中爭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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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www.linguistic-rights.org/en/linguistic-rights-en.html Linguistic Rights | Droits linguistiques | Lingvaj rajtoj | Diritti linguistici] -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inguistic Rights in the World, the current situation", United Nations, [eneva, 24 Apri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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