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简称“第十修正案()”,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部分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批准。该修正案体现了联邦制原则,即联邦政府与各州根据共同协议分享权力。第十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仅拥有宪法;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且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该修正案的渊源可追溯至美国革命之前,由第1届美国国会于1789年(宪法通过后的首个任期内)提出。许多议员将其视为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特别是为了满足的诉求,后者坚决反对创建一个过于强大的联邦政府。

本修正案的设立旨在重申联邦制原则,并强化联邦政府仅拥有有限的、这一理念。部分法律学者——包括和原典主义者——实际上将该修正案归类为一种“同义反复”,即该条款只是重申了“联邦政府并不拥有其尚未拥有的权利”这一事实。

法律文本
制定历史
的《权利法案》文稿]]

第十修正案与《邦联条例》第二条的内容非常相似:

大陆会议中州权的坚定支持者最初提议将后来成为第十修正案的文本作为《邦联条例》的一项修正案。托马斯·伯克希望确保在州权与联邦权力的界限上不存在任何歧义。其他美国开国元勋对此修正案持有异议,这些人包括詹姆斯·威尔逊、约翰·迪金森(《邦联条例》的起草者)以及理查德·亨利·李。尽管如此,该修正案最终还是在大陆会议获得通过。

美国革命结束及宪法起草与批准后,南卡罗来纳州众议员和马萨诸塞州众议员埃尔布里奇·格里分别提出了类似的修正案,建议将联邦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明确”授予的范围内,这将排除默示权力。詹姆斯·麦迪逊反对这些修正案,他指出:“将政府仅限于行使明示权力是不可能的;除非宪法事无巨细地罗列每一项细枝末节,否则必然要承认默示权力的存在。”谢尔曼的遣词造句为“”下的权力扩张解释留下了空间。

詹姆斯·麦迪逊在国会提出第十修正案时,解释称尽管有批评者认为该修正案多余或并非必要,但许多州仍渴望批准它:

各州批准了第十修正案,但并未示意在未列举权利之外还存在。该修正案使此前最多仅被视为暗示或推论的内容变得清晰明确。

司法解释
相关条目

  • 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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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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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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