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允许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被指控的人主张刑事管辖权,无论涉嫌犯罪发生在何处,也不论被告的国籍、居住国或与公诉实体的任何其他联系如何。 在普遍管辖下起诉的罪行被视为针对所有人的犯罪,严重到不能容忍管辖权套利。 因此,普遍管辖权的概念与某些国际规范具有对世义务效力或欠整个国际社会的观念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强行法的概念相关——即某些国际法义务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观点,作为普遍管辖权的支持者,国际特赦组织认为,某些犯罪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因此,各国在逻辑上和道义上都有责任起诉相关责任人;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犯下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法外处决、战争罪、酷刑或强迫失踪的人来说,世界上不应该有任何可以让他们躲避惩罚的地方。

反对者,比如美国前外交官亨利·基辛格,认为普遍管辖权侵犯了各国的主权。《联合国宪章》也确认,各国在主权上是平等的。同时,有人指出:“虽然普遍认为侵犯人权和危害人类的罪行必须被追究,但这种共识反而阻碍了人们对国际法院应当扮演何种角色的深入思考。普遍管辖权可能会带来一种‘普遍的暴政——也就是法官的暴政。

基辛格还认为,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由于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立这种普遍管辖的法庭,这一过程很可能迅速演变成带有政治动机的“作秀审判”,试图用一种类似司法的形式去给一个国家的敌人或反对者贴上合法的标签。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4月28日通过的第1674号决议,“重申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段和第139段的内容,即各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侵害”,并承诺安理会将采取行动,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历史
第二版(1631年,阿姆斯特丹)的标题页。 首次出版于1625年,格老秀斯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原则体系,这些原则被认为对所有人和民族都有约束力,不论其地方习俗如何。]]
呼应了盖约,在《评注》中的观点,指出:“所有民族……一方面受各自的法律所统治,另一方面也受那些对所有人共同适用的法律所约束,而这些法律是由自然理性为全人类所制定的。”

在此基础上,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进一步发展了这种通过理性认识普遍法律的古典思想,为现代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权奠定了基础。他在《论掠夺法》以及后来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启蒙时代的观点:即世界上存在普遍适用的是非标准。

根据亨利·基辛格的说法,大约在同一时期,国际法开始承认一个类似的概念——(意为“全人类的敌人”),这一概念适用于海盗或劫持者,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国家领土之外。而相比之下,将国家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也纳入刑事追责对象的“普遍管辖权”则是一个较新的发展。

基于上述前提,并体现了启蒙时代关于“是非标准可以超越地域和文化界限”的思想,逐渐发展出了普遍管辖权这一概念。
的被告通过耳机听取翻译证据。]]
也许最著名、最有影响力的普遍管辖权先例,是20世纪中期的纽伦堡审判。当时担任首席检察官的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曾著名地表示:一个执行普遍是非原则的国际军事法庭,可以对那些没有特定地理发生地的行为进行起诉,比如纳粹的“破坏世界和平罪”——即使这些行为在当时的法西斯德国是完全“合法”的。事实上,其中一项指控正是:纳粹法律本身已经成为一种罪行,因为法律被扭曲成了压迫的工具。纽伦堡审判确立了一种假设,即存在一套普遍适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评判一个国家的法律及其官员的行为;这种国际法治原则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纽伦堡审判也受到了批评,被认为是,是用法律形式掩饰的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兰·菲斯克·斯通曾评论说,他的同事罗伯特·杰克逊作为纽伦堡首席检察官,其实是在“进行一场高规格的私刑行动”。他还表示:“我并不在意他如何对待纳粹,但我不喜欢他假装是在主持一场法庭审判,并按照普通法程序进行。这种做法在我这种老派观念看来,是一种过于虚伪的欺骗。”

,人权观察组织执行主任则认为,普遍管辖权使得以色列能够在1961年于耶路撒冷审判阿道夫·艾希曼。他还指出,《日内瓦公约》(1949年)以及《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1984年)等国际条约中包含的相关条款,要求缔约国制定基于普遍管辖权理念的国内法律,这表明该概念已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广泛认可。

普遍管辖权与域外管辖权的区别
普遍管辖权不同于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对犯罪进行起诉,无论该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土内(属地管辖),还是发生在国外()。例如,美国会对在国际水域运输非法毒品的无国籍船只主张管辖权——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实际上是跨越国界来执行本国法律,而不是在运用普遍管辖权或基于跨国的普遍是非标准来行事。

与此相比,一个国家试图对发生在外国领土、且由外国公民实施的行为进行管辖,通常更具争议性;而一个国家无论其公民身处何地都对其进行起诉,则相对更容易被接受。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主张管辖权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 一个国家可以对那些影响其根本利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例如间谍活动,即使这些行为是由外国人在外国领土上实施的。比如,印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该法律的域外适用性。该法律规定,只要违反行为影响到位于印度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无论行为人身在何处、国籍为何,印度都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一个国家也可以对其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进行审判。例如,法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会拒绝引渡本国公民,而是选择在本国境内对其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进行审理。

•更具争议的是:当犯罪受害者是行使管辖权国家的国民时,该国是否可以据此行使管辖权。过去,一些国家曾主张这种管辖权(例如墨西哥在Cutting案(1887年)中的做法),而另一些国家则强烈反对(例如美国,除非受害者是美国公民,如(1988年)。

不过近年来,在涉及酷刑、“强迫失踪”或恐怖主义犯罪时,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允许使用这种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源于多项联合国反恐公约的规定);但在其他领域,这种做法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例如,奥古斯托·皮诺切特(智利前独裁者)于1998年在伦敦被逮捕,这是应西班牙法官的要求,指控其侵犯人权。但这一案件并不是基于普遍管辖权,而是因为部分受害者是西班牙公民。随后,西班牙依据欧盟引渡法律向英国提出引渡请求,而不是以普遍管辖权为依据;最终,皮诺切特因健康原因被释放。阿根廷人的判决也属于这一法律框架之下。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庭
成立于2002年、位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依据条约设立、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起诉成员国公民所犯的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这些罪行由多项国际协议加以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所谓严重国际犯罪,是指在明知相关攻击的情况下,作为针对任何平民群体的“广泛或系统性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包括谋杀、强奸、奴役、迫害、灭绝以及酷刑等。

不过,《罗马规约》的缔约方并未接受对这些罪行适用普遍管辖权;然而,正是普遍管辖权这一理念,使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能够将特定局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处理。 目前,这种情况只发生过两次:一次是2005年的达尔富尔问题,另一次是2011年的利比亚局势。

此外,联合国还设立了一些具有特定地域管辖范围的国际法庭,以基于普遍管辖权的理论调查和起诉危害人类罪,例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以及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调查20世纪90年代在巴尔干地区发生的战争罪行。该法庭认定前波黑塞族领导人拉多万·卡拉季奇犯有10项罪名,包括指挥针对平民的谋杀、清洗及其他暴行,其中还包括与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约8000名穆斯林男性和男孩被屠杀相关的种族灭绝罪;最终,他被判处40年监禁。

具体国家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普遍管辖权既可以由某一具体国家行使,也可以由国际法庭行使。其结果是一样的:个人需要为某些犯罪承担责任,而这些犯罪的认定与起诉并不取决于其居住地或行为发生地;这些罪行被认为极其严重,因此应受到全世界的共同谴责。[citation needed]

国际特赦组织指出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有超过15个国家基于普遍管辖权,对相关罪行展开调查、提起诉讼并完成审判,或逮捕相关人员以便将其引渡至寻求起诉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以色列、墨西哥、荷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国。国际特赦组织还写道:

所有加入《禁止酷刑公约》和的国家,在其领土内发现涉嫌实施酷刑的人时,都有义务将案件提交给本国的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或者将该人引渡至其他有意起诉的国家。此外,目前也普遍认为,即使不是这些条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国际习惯法,也可以对酷刑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

各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典型例子包括:以色列在1961年对阿道夫·艾希曼的起诉(见下文“以色列”部分),以及西班牙对南美洲独裁者和酷刑实施者的起诉(见下文“西班牙”部分)。

近年来,宪法权利中心曾尝试基于普遍管辖权原则,先后在瑞士和加拿大起诉美国前总统小布什,代表在美国拘押营中遭受酷刑的受害者提出诉讼。在有关起诉计划的消息曝光后,布什取消了其瑞士之行。随后他访问加拿大,但加拿大政府在其被逮捕之前就阻止了相关起诉程序。

该中心还就加拿大未能行使普遍管辖权以执行《禁止酷刑公约》一事,向联合国提交了申诉提交了申诉,目前该申诉仍在处理中。

不过,国际法院也对这一结论作出了限制说明,即国家官员“仍可能在某些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面前接受刑事审判”。例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未来的国际刑事法院。

在一案中,英国检方试图根据西班牙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逮捕令,引渡智利前独裁者奥古斯托·皮诺切特,罪名是国家官员在其职务行为中实施酷刑,该行为违反了第134条(该法确认了《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当时作为英国最高法院的上议院裁定,国家豁免权仅适用于国际法所承认为国家元首合法职能的行为,而酷刑不属于此类行为。然而,法院拒绝将该管辖权追溯适用于英国批准该公约之前的行为。

2003年,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收到了由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发出的逮捕令。该法庭是依据一项仅对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设立的。泰勒对该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但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在2004年裁定:“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不妨碍对国家元首在国际刑事法庭或法院前进行起诉。”

该法庭于2012年判定泰勒有罪,并判处其50年监禁,使其成为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之后,首位被国际法院审判并定罪的国家元首。

总的来说,前国家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权,取决于具体由哪个国际法院或法庭对其进行审判、该机构的设立方式,以及其对自身权限的解释。

世界各地的普遍管辖权实践
; 阿根廷

2025年2月14日,阿根廷一家法院根据“英国缅甸罗兴亚组织”的请愿,并援引普遍管辖权原则,对缅甸多名官员发出逮捕令,其中包括军政府领导人敏昂莱、前总统吴廷觉以及前国务资政昂山素季。相关指控为针对罗兴亚人的。

;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1991年的一案中确认,根据《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议会有权对战争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

; 比利时

另见:另见:

1993年,比利时议会通过了一项“普遍管辖权法”(有时也称为“比利时种族灭绝法”),允许该国起诉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的个人。2001年,四名卢旺达公民因参与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而被判处12至20年不等的监禁。

随后案件迅速增加,包括:

  • 以色列总理阿里埃勒·沙龙被指控参与1982年黎巴嫩萨布拉和夏蒂拉大屠杀;
  • 有以色列人以参与恐怖活动为由,对亚西尔·阿拉法特提起诉讼;
  • 2003年,1991年巴格达轰炸的伊拉克受害者对老布什、科林·鲍威尔和迪克·切尼提起指控。

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比利时随后规定,被告必须是比利时人或身处比利时境内。根据该法,2000年曾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阿卜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姆发出逮捕令,该案被提交至国际法院,即“逮捕令案”。国际法院于2002年2月14日作出裁决,认为其无权审理普遍管辖权问题,而是基于国家高级官员豁免权作出判断。

然而,此事在单独的异议意见中得到了处理,如总统纪尧姆得出的普遍管辖权仅适用于海盗行为; 和奥达法官的异议意见,该意见承认海盗行为、劫持、恐怖主义和种族灭绝是属于普遍管辖范围的罪行。

2003年8月1日,比利时废除了普遍管辖权法,并引入了一项新的,其范围与其他欧洲国家类似或更为严格。但一些已启动的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包括涉及卢旺达种族灭绝的案件,以及针对乍得前总统被称为“非洲的皮诺切特”)的投诉。

2005年9月,比利时法院以危害人类罪、酷刑、战争罪及其他人权侵犯指控对哈布雷提出起诉。在塞内加尔法院请求下,他在塞内加尔被逮捕,并于2016年由特别法庭审判,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

; 加拿大

为落实《罗马规约》,加拿大通过了。法学教授认为,这些法律比《罗马规约》更为宽泛,使加拿大法院对发生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前、以及发生在非成员国领土上的行为也具有管辖权;因此,只要某人出现在加拿大,并被指控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了种族灭绝、酷刑等行为,就可以在加拿大受到起诉。

; 芬兰

2010年,芬兰以参与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罪为由,判处终身监禁。

2021年,针对的审判在芬兰开始,他被指控在利比里亚犯有谋杀、严重战争罪及严重危害人类罪;部分证人听证在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进行。

2023年,扬·彼得罗夫斯基应乌克兰政府请求在芬兰被逮捕,乌方希望以其在顿巴斯战争期间犯下的战争罪将其引渡。但由于人权方面的顾虑,引渡请求被拒绝;随后芬兰当局以相同罪名对其提起指控并予以逮捕。2025年,彼得罗夫斯基被判处终身监禁。

; 法国

另见: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89条,某些在法国领土之外实施的犯罪,无论行为人是法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均可在法国受审。这些犯罪包括:

  • 酷刑
  • 恐怖主义
  • 核材料走私
  • 海上盗窃(海盗行为)
  • 劫持飞机

2019年2月,叙利亚前军人阿卜杜勒哈米德·查班,因在叙利亚军队内战期间涉嫌参与危害人类罪而被逮捕并起诉;与此同时,“伊斯兰军”前发言人马吉迪·内马也因战争罪和酷刑指控被逮捕并起诉。

2023年5月,法国最高法院裁定,法国法院可以依据普遍管辖权审理相关案件,且不要求外国法律中对“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定义与法国法律完全一致。(此处为叙利亚)。

2023年11月15日,法国以2013年和2018年杜马化学袭击中的战争罪为由,对叙利亚领导人 巴沙尔·阿萨德及另外三名叙利亚官员发出国际逮捕令

2024年5月21日,巴黎刑事法院对叙利亚国家安全局前负责人阿里·马姆卢克、空军情报部门前负责人贾米尔·哈桑,以及该机构前调查负责人阿卜杜勒·萨拉姆·马哈茂德展开缺席审判,案件涉及两名法叙双重国籍公民在叙利亚内战期间的死亡。

; 德国

另见:

参见: 、和

根据德国的法律体系,国际犯罪属于必须由国家主动起诉的犯罪(即“公诉罪”),不依赖受害者个人提起控诉。

1997年9月26日,尼古拉·约吉奇因参与波斯尼亚种族灭绝在德国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四个终身监禁。其上诉于1999年4月30日被德国最高刑事上诉法院驳回,联邦法院指出,种族灭绝是所有国家都必须予以起诉的犯罪。

此后,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简称 StGB)将普遍管辖权原则纳入国内法,用于规制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该法于2002年通过,用于落实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德国法院对卢旺达民主解放力量领导人的定罪,其于2015年被判有罪并被判处13年监禁。

此外,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确立了“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当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目前居住在德国,且犯罪地国家无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或未提出引渡请求时,德国刑法可以适用。

2025年6月16日,判处叙利亚医生终身监禁,罪名是在2011至2012年叙利亚内战初期实施酷刑及战争罪。法院认定,穆萨在霍姆斯一家军医院工作期间,杀害两人并以殴打、烧伤伤口等残忍手段折磨九人。法院认为其罪行严重,裁定其不得提前假释。穆萨此前已在德国作为骨科医生生活十年,并于2020年在受害者通过电视纪录片认出其身份后被逮捕。他否认指控,称其为阴谋。该审判历时三年多,主要依赖幸存者证词。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其仍可上诉。

; 爱尔兰

主条目:爱尔兰法律中的域外管辖权

; 以色列

主条目:纳粹及其合作者法

道德哲学家彼得·辛格以及指出,以色列于1961年对艾希曼的起诉体现了普遍管辖权的运用。他们认为,尽管以色列确实援引了针对纳粹针对犹太人罪行的特别法律,但其最高法院同时主张,对危害人类罪享有普遍管辖权。

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则主张,以色列并不具备管辖权,因为以色列直到1948年才建国;而《灭绝种族罪公约》直到1951年才生效,且该公约本身并未自动赋予普遍管辖权。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抓捕并带走艾希曼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因为这是通过非法拘捕和绑架将其带至以色列受审。该争议最终由阿根廷与以色列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以色列方面则依据“相关罪行具有普遍性质”主张普遍管辖权,认为艾希曼所犯之罪不仅违反以色列法律,也构成“对整个国际社会法律的严重侵犯”。在没有任何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依据其所理解的普遍管辖权,对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和英国前首相 托尼·布莱尔因发动伊拉克战争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定罪。

2012年5月,该机构再次依据其所理解的普遍管辖权,就阿布格莱布监狱和关塔那摩拘押中心的酷刑问题听取受害者证词,并对多名前美国政府官员作出缺席定罪,包括前副总统迪克·切尼、前国防部长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前司法部官员约翰·尤与杰·比比、前司法部长阿尔贝托·冈萨雷斯以及顾问大卫·阿丁顿和威廉·海恩斯二世,罪名为共谋实施战争罪。

该委员会随后将其调查结果提交至位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

不过,马来西亚人权组织苏阿拉姆对该委员会的程序表示担忧;前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也指出,该机构缺乏法律依据,并对缺席审判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 塞内加尔

针对乍得前独裁者伊森·哈布雷的案件于2015年在塞内加尔启动。

; 西班牙

西班牙法律承认普遍管辖权原则。1985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权组织法》第23条第4款规定,当犯罪行为可根据西班牙刑法被认定为种族灭绝、恐怖主义或其他特定犯罪,或根据国际条约必须由西班牙起诉时,无论行为人是西班牙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西班牙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2009年,西班牙议会科尔特斯通过法律,对该条款进行了限制,将国家法院将的管辖范围限定为:受害者为西班牙人、案件与西班牙存在重要联系,或被告人在西班牙境内的情形。

1999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里戈贝塔·门楚在西班牙法院对危地马拉军方高层提起诉讼。2006年7月7日,包括埃弗拉因·里奥斯·蒙特和奥斯卡·翁贝托·梅希亚·维克托雷斯在内的六名前官员被正式指控出庭,此前西班牙宪法法院于2005年9月裁定,“普遍管辖权原则优先于国家利益的存在”。

2003年6月,西班牙法官巴尔塔萨·加尔松下令拘押阿根廷前海军军官里卡多·米格尔·卡瓦洛,后者从墨西哥被引渡至西班牙,等待因阿根廷军事独裁时期相关的种族灭绝及恐怖主义指控而受审。

2006年1月11日,同意调查一宗案件,指控包括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和前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内的七名前中国官员参与了西藏的种族灭绝行为。该调查基于西班牙宪法法院此前的裁决,即即使案件不涉及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院也可审理种族灭绝案件。中国对此表示谴责,认为该调查干涉其内政,并称相关指控为“纯属捏造”。该案件于2010年被搁置,原因是2009年的法律限制了高等法院的调查范围,仅限于“涉及西班牙受害者、被告人在西班牙境内,或与西班牙存在其他明显联系”的案件。

亲巴勒斯坦组织曾对以色列国防军前总参谋长丹·哈卢茨及其他六名以色列高级政治和军事官员提出申诉,试图依据普遍管辖权原则在西班牙对其进行起诉。2009年1月29日,国家法院法官就2002年加沙一次定点清除行动是否构成危害人类罪展开初步调查,该行动涉及哈卢茨、前国防部长、前总参谋长摩西·亚阿隆等人。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对此决定提出强烈批评,以色列方面也拒绝向西班牙法院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该袭击针对的是哈马斯军事派别领导人,以色列称其对数百名平民死亡负有责任。袭击还造成14人死亡(包括其妻子和9名儿童),并造成约150名巴勒斯坦人受伤(另有报道称为50人)。以色列方面后来就情报失误导致平民伤亡正式道歉。2009年6月30日,国家法院一个由18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决定终止该案调查。西班牙上诉法院随后推翻下级法院的决定,但西班牙最高法院于2010年4月维持上诉法院的裁定,最终未对该事件展开正式调查。

2024年4月,瑞典一家法院开始审理叙利亚准将穆罕默德·哈莫的案件。他被指控在霍姆斯的叙利亚内战期间,对平民发动无差别袭击。

; 瑞士

2021年6月18日,前指挥官因在利比里亚第一次内战期间犯下战争罪,被判处20年监禁。这是首次有利比里亚国民因利比里亚内战相关战争罪受审,也是瑞士联邦刑事法院首次审理战争罪案件。

2023年4月18日,瑞士联邦总检察长宣布,冈比亚前内政部长被指控犯有危害人类罪。他被控“在安全部队针对贾梅政权反对者的镇压行动中,支持、参与并未能阻止系统性和大规模攻击”。

; 土耳其
2022年1月,当土耳其律师古尔登·松梅兹在伊斯坦布尔检察官办公室对中国官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犯有酷刑、强奸、反人类罪和针对维吾尔人的种族灭绝罪时,他表示土耳其法律承认这些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2025年11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对37名以色列官员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加沙种族灭绝、拦截全球苏木德船队的船只以及拘留和折磨船队参与者方面犯有种族灭绝罪。 伊斯坦布尔首席公诉办公室对包括政府成员本杰明·内塔尼亚胡、伊塔马尔·本-格维尔和伊扎尔·卡茨在内的37名官员以及军事领导人埃亚尔·扎米尔和大卫·萨尔·萨拉马发布了逮捕令。

; 英国
另见:奥古斯托·皮诺切特的逮捕与审判

一般而言,犯罪通常只能在其发生地的司法辖区内审理,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英国行使域外管辖权。例如以下情况:

  • 酷刑(《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134条)
  • 针对儿童的性犯罪(《2003年性犯罪法》第72条,原1956年性犯罪法)
  • 欺诈与不诚实行为(《1993年刑事司法法》)
  • 恐怖主义(《2000年反恐法》相关条款)
  • 贿赂(原为2001年《反恐、犯罪与安全法》第109条,现为2010年《贿赂法》第12条)
  • 人口贩卖和性剥削(《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第2条,《2003年性犯罪法》第52至54条以及若干早期法案)

2000年,奥古斯托·皮诺切特被引渡到西班牙遭受酷刑的请求被拒绝,理由是他的罪行早于1988年《刑事司法法》在英国确立了对酷刑的普遍管辖权。 然而,上议院接受了检察官的论点,即他没有国家豁免权,因为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并不承认酷刑是国家元首的职能。

2009年12月,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对 齐皮·利夫尼发出逮捕令,指控其在“铸铅行动”(2008—2009年)期间在加沙地带涉嫌战争罪。该逮捕令于12月12日签发,但在确认利夫尼未进入英国领土后,于12月14日被撤销。以色列外交部称该逮捕令“别有用心”,而利夫尼方面则表示其“为自己在行动中的所有决定感到自豪”。 利夫尼本人则称该逮捕令是“对英国法律制度的滥用”。同样,由于担心亲巴勒斯坦组织依据普遍管辖权法律申请逮捕令,一支以色列国防军代表团也取消了原定于2010年1月的访英行程。2016年9月,他被判无罪,陪审团对其中一项指控未能达成裁决。

; 美国
美国并没有明确授权普遍管辖权的正式法律条文。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美国联邦政府曾通过“自助方式”逮捕或击杀被怀疑在境外策划针对美国的犯罪,或在境外对美国官员实施犯罪的人。这些行为甚至发生在以下情况下:嫌疑人并非美国公民、从未到过美国、甚至未曾在美国境内参与或协助实施犯罪;且即使犯罪发生地存在能够审理案件的政府,以及该国与美国之间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美国仍可能无视该条约,直接实施抓捕或击杀。

1985年,墨西哥公民胡姆贝托·阿尔瓦雷斯-马查因被指控协助在墨西哥对一名美国缉毒局特工实施酷刑并将其杀害。尽管美墨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墨西哥拒绝引渡该嫌疑人。随后,美国雇佣私人及部分墨西哥人员将其绑架并带回美国受审。初审法院认定该逮捕行为违法,因其违反了引渡条约。但在上诉案“美国诉阿尔瓦雷斯-马凯因案”(1992年)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存在引渡条约,美国联邦政府仍可以通过强制绑架方式将其带回美国受审。最终,在刑事审判中,阿尔瓦雷斯-马查因被判无罪;其后他以非法逮捕和拘禁为由起诉美国政府,但败诉。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犯罪人出现在境内时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但其也主张审慎运用该规则。

按事件分类
2022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
另见:乌克兰战争罪行的普遍管辖权调查

针对2022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期间战争罪的普遍管辖权调查,已由多个国家依据各自法律启动。启动调查的国家包括 德国 、 立陶宛 、 西班牙和瑞典。

另见
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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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治项目

*定点清除

参考文献
延伸资料

  • Archibugi, Daniele, Pease, Alice. [http://politybooks.com/bookdetail/?isbn=9781509512614 Crime and Global Justice. The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unishment] , Polity Press, 2018, .
  • Köchler, Hans, Global Justice or Global Reveng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t the Crossroads (2003)

*

  • Lyal S. Sunga, The Emerging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Developments in Cod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Kluwer, 1997, 508 pp. 
  • Lyal S. Sunga,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for Seriou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Nijhoff, 1992, 252 pp. 
  • [http://www.jcpa.org/text/universal-jurisdiction.pdf Jerusalem Center for Public Affairs] Diane Morrison and Justus Reid Weiner Curbing the Manipulation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

外部連結
*Macedo, Stephen (project chair and editor). [http://lapa.princeton.edu/hosteddocs/unive_jur.pdf The Princeton principles 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203104423/http://www.law.uc.edu/morgan2/newsdir/univjuris.html The Princeton Project 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2001,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623044038/http://www.redress.org/publications/LegalRemediesFinal.pdf Legal Remedies for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Crimes": Fostering an EU Approach To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The Redress Trust and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March 2004
Kissinger, Henry, [http://www.globalpolicy.org/intljustice/general/2001/07kiss.htm The Pitfall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 Risking Judicial Tyranny] –, Foreign Affairs*, July/August 2001.
*[https://www.scribd.com/doc/14984540/The-AUEU-Expert-Report-on-the-Principle-of-Universal-Jurisdiction The AU-EU Expert Report on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16 Apri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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