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貞訴英國案
德貞訴英國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的一起案件。該案件裁決聯合王國的《》中的第11條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該條款旨在將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男男性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 德貞訴英國案的判決意義重大,其主要表現在: 這是在歐洲人權法院成立前首起將男同性戀成功定罪的刑事案件; 該案例導致北愛爾蘭的1982年立法,使得該地區的男同性戀法律與蘇格蘭(1980年以後)、英格蘭及威爾士(1967年以後)保持一致; 在瑪麗·羅賓遜於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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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貞訴英國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的一起案件。該案件裁決聯合王國的《》中的第11條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該條款旨在將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男男性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 德貞訴英國案的判決意義重大,其主要表現在: 這是在歐洲人權法院成立前首起將男同性戀成功定罪的刑事案件; 該案例導致北愛爾蘭的1982年立法,使得該地區的男同性戀法律與蘇格蘭(1980年以後)、英格蘭及威爾士(1967年以後)保持一致; 在瑪麗·羅賓遜於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