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1935年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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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就解决河北事件问题,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初案,6月11日又向何应钦提交备忘录(日文为“{{lang|ja|-{覚書}-}}”)正式文本,备忘录内容构成对中国主权侵害。 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在蒋介石授意下,未直接回复,而以普通信函派专人递送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接受6月9日至11日梅津就…

破產法 (中華民國)

《破產法》是中華民國處理破產程序之法律。 概要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所有債權人將喪失40%的債權。破產人最終只要還所有債務的60%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則進入狹義之破產程序,由法院任命之破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