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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年非國教徒寬免法令

《1779年非國教徒寬免法令》(;19 Geo. III c. 44)是大不列顛國會的一項法令。該法令准許非國教徒(不信奉国教者)在聲明自己是基督徒及新教徒,作出效忠宣誓及最高權威宣誓,並以《聖經》作為他信仰及實踐的準則的條件下傳道和講道。 該法令由《1817年非國教徒(愛爾蘭)法令》(Dissenters (Ireland) Act 1817;57 Geo. 3 c. 70)引伸適用於愛爾蘭。 備註

1779年蘭加斯特公國法令

《1779年蘭加斯特公國法令》(;19 Geo 3 c 45)是大不列顛國會的一項法令。 截至2010年底,該法令在大不列顛仍部分有效。 《1989年成文法(廢除)法令》第1(1)條及附表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3/schedule/1/part/VII/enacted 第VII部分] 第3組廢除了《1779年蘭加斯特公國法令》的以下條文: 第4及6條 第7條由「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