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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谴责制度

()是指針對個人(通常為團隊成員)的一種正式性的、公開性的與集體性的(),這通常是由於被譴責者違反了團隊可接受的個人行為規範。而在美國,當某個機構的成員希望公開斥責()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及內閣閣員時,這便會啟動“政府譴責()”。這是一份正式的反對聲明,但其實際效力依賴於被譴責者的個人道德感及其支持者的態度;否則它在事實上對總統或國會議員並無任何效果。 《美國憲法》賦予了美國國會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和定罪權,同時也賦予了國會兩院驅逐自己…

申訴動議

申訴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挑戰主席裁決結果的機會,通常用於與會者不滿主席對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裁決結果時,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申訴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但不可以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上,申訴動議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用法 註記道:「(申訴動議)保障會議免於主席的獨裁控制。」此動議通常用於主席弄錯動議位階、不當允許某成員發言、裁決某動議結果時脫離動議…

反對考慮動議

反對考慮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避免某動議進入議程,通常用於避免介紹或討論時令與會者為難、尷尬的議案出現,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它只能對主動議提出,且需在開始討論該議案前提出。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反對考慮動議毋需附議,不可討論、重提或修正,表決時需有三分之二支持方為通過。 《》並不承認反對考慮動議,它認為後者容易使人產生困惑與混淆,還有其它方法可以取代此動議。有些組織明文規定反對考慮動議不在場上議事秩序下。 《梅森立法程序準…

質詢

於2023年立法院院會質詢行政院院長陳建仁與經濟部部長王美花]] 於2016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國防部部長高廣圻與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周美伍]] 质询是议会对政府所提出的正式请求。 质询是一种制衡的方式;其中,每个议员都被赋予权利向政府首长要求其为所负责的政策提出解释或辩护等。同时,政府首长只应被询问关于其政策的部分,而非其意图。一般來說,除非質詢內容涉及國務重大機密,或與政府政策無關,否則被質詢人有答覆之義務。政府官員在接受議會質…

分段考慮動議

分段考慮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動議目的在於分離某報告或冗長的動議案為段落、章節、主題或決議,使各部份分別討論。此動議有別於,後者用於將某一動議案分為兩個獨立的動議案,兩動議案其一即使被否決,也不會影響到另一個動議案。 參考文獻

資訊詢問

資訊詢問()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詢問議案內容之機會,通常用於詢問與議案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背景資料,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資訊詢問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是否回答問題;在上,資訊詢問特權優先,毋需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即可提問。 資訊詢問與會議詢問不同,後者用於解答與會者對的問題。資訊詢問可以用於提醒另一名與會者議案中的爭議之處,或揭穿提案者的意圖,但都必須在議事秩序之下。 …

會議詢問

會議詢問()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詢問議事有關資料之機會,通常用於詢問或當日議程,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會議詢問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是否回答問題;在上,會議詢問特權優先,毋需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即可提問。 會議詢問使主席成為議事程序的導師,在與會者不清楚議事程序時提供指引。它有時也被用來委婉地提醒主席確認當日議程或議事秩序,發揮喚起日程與秩序問題的功能。」《羅伯特議事…

表決方式動議

表決方式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決定表決方式,或決定是否關閉/重開表決,通常用於與會者不認同主席裁定之表決方式,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假若將表決之主動議特別重要、具爭議性,也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較為慎重的表決方式。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表決方式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討論;在上即時優先。 在議事策略上,少數方若無力阻止爭議性議案通過,便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強制秘書人員將表決時的贊成、反對方支持者名單記錄到會議記…

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確保議事程序受到監督,在程序錯誤時,提供與會者向主席糾正錯誤的機會。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秩序問題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受理與否。在上,秩序問題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用法 當議事程序出現錯誤,或發言離題時,與會者可以打斷錯誤程序或場上發言,立即向主席提出秩序問題。此動議不能與會議詢問、資訊詢問和權宜問題混淆,會議詢問用在與會者不熟悉時,可以…

請求宣讀文件動議

請求宣讀文件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閱聽文件、書籍、報章雜誌、議事錄或其它與會議有關資料的機會。提案進行讀會時,一般而言必須在朗讀後方能交付討論;假如與會者認為有重讀之必要,例如某份會議文件特別需要說明時,可以提出請求宣讀文件動議。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此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但不能討論、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多數支持,方為通過。 用法 請求宣讀文件動議通常會在一致同意通過。此時若要反制,可以提出性質相同、作用相反的請免宣…

程序動議

程序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改變處理主動議、其它動議案、表決方法或會議流程的方式,例如與會者可提出請求宣讀文件動議,要求會議秘書朗讀議案(或提出請免宣讀文件動議,要求會議秘書停止宣讀議案),也可提出分段考慮動議,要求分段審議某動議案。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程序動議包括、反對考慮動議、、分段考慮動議、表決方式動議等11項。大多數程序動議案均毋需討論。 參考文獻

解除職務動議

解除職務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解除合議性團體成員的議事責任,例如參加委員會、出席會議、發表演講或報告等,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成員若希望免除自己或他人的議事責任,可以提出解除職務動議;該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修正、重提,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 解除職務動議只能免除非法定職務的責任,與會者可以解除互推產生的委員會主席、委員或其它非法定的議事責任,但不能發起解除法定主席的職位。此動議通常用於解…

有關提名動議

有關提名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議決提名事項時,可不受「一時不議二事」原則限制,在前一提名選項被否決後仍可繼續提名,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此動議通常搭配開放填空動議使用,將提名標的改為空格,開放與會者提案。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有關提名動議在上即時優先,毋需動議、不可重提或修正,但可以討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