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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科律

琉球科律是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時期制定的刑法法典,這也是琉球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根據《中山世譜》記載,琉球原先沒有一部成文法,而是按照各地成規的「內法」進行審判,因此判決往往有失公平,經常出現「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有鑑於此,在1775年,三司官馬國器(與那原親方良矩)、馬宣哲(宮平親方良廷)、向邦鼎(湧川親方朝喬),以及攝政尚和(讀谷山王子朝恒)四人,聯名請求編纂一部成文法,獲得尚穆王的批准。向天廸(伊江親方朝慶)、馬…

杣山 (琉球)

杣山是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時期為了提供木材而由間切、島、村共同管理的山林。 在古代,在地的居民在間切役人和村役人的指揮下進入山中,對杣山進行保養。作為建築材料和柴火供給的幕僚,有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琉球王府設置山奉行所,專門管理全國的杣山。 尚質王在位時期,琉球財政拮据,攝政向象賢(羽地王子朝秀)鼓勵人們開發杣山、開墾田地,使經濟得以復興。然而經過長年的過度開發,琉球的杣山和田地受到嚴重破壞,中頭的杣山已經破壞殆盡,只有國頭的杣山木材尚可…

內法 (琉球)

內法指的是琉球群島存在的、為了維護間切與村的共同秩序而確定的。「內法」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語,村民一般對其有村締、村固、村吟味等等稱呼。 根據琉球冊封使汪輯在《使琉球雜錄》中的記載,琉球民風淳樸,並無完備的法律制度,「國中不設廳,無聽訟之所」。琉球的習慣法被分為死刑和輕刑兩種,其中死刑分為凌遲、斬首、槍刺三種,輕刑分為流放、曝日(罰在正午時分曬太陽)、夾棍、枷項、鞭笞五種。 有鑑於用內法來判決會產生「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