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捷克行政區劃

共 4 篇文章

市镇 (捷克和斯洛伐克)

市镇(捷克语/)是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基层行政单位,为最低层次由选举产生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区划单位。在源语言里该单词的字面意思为“公社”或“社区”。 定义 在捷克及斯洛伐克法律上市镇定义为“市镇是由公民自治管理的基层领土社区;它是一个有明确界限的领土单位”。 每个市镇由一个或多个地籍区域组成。每个市镇也包括一个或多个行政区域,通常称为市区、城区或村庄。一个市镇可以有自己的旗帜和盾徽。 捷克 除了军事训练区之外,捷克全境领土划分为市镇。最小的市…

市辖区 (捷克)

在捷克共和国,市辖区或市区( 或 )是立宪市(即有权设立自己的宪章的城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国地方法设置的自治分区。除市辖区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个县级区(obvod),这些区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区划法定义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县级区都有相当于县政府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从1990年起,布拉格的县级区没有任何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不过,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门(比如县级法院、检察院,捷克税务局布拉格分局的办事处等)依然延续按…

州 (捷克)

州()是捷克的一級行政區劃,於2000年根據《》創建。目前捷克全國分為13州和布拉格直轄市(hlavní město)。州下轄縣(,或譯作“區”)。 沿革 現行捷克行政區的基礎可追溯於波希米亞國王普热米斯尔·奥托卡二世在13世紀中葉創建的12個捷克地區,至1714年,波希米亞有14個地區,後來又減少到12個地區。捷克斯洛伐克甫成立時,其行政區劃便以其為基礎進行調整。 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依據《》在首都布拉格以外的設立了10個州,其中…

縣 (捷克)

縣(),或譯作區,是捷克的领土区划单位,之前为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2003年其行政管理功能被废除,但依然作为统计单位和一些政府部门的功能区划单位而存在。其行政管辖权力转移至一些指定的市鎮。截至2022年捷克共有76個县。 设立 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重新划分为区,当时并没有参照传统区划及各地之间的关系。捷克独立后划分为75个县(区);1996年耶塞尼克縣从順佩爾克縣分离出来。有三个县只包括法定城市:布爾諾、俄斯特拉发及比尔森,它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