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共和国,市辖区或市区( 或 )是立宪市(即有权设立自己的宪章的城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国地方法设置的自治分区。除市辖区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个县级区(obvod),这些区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区划法定义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县级区都有相当于县政府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从1990年起,布拉格的县级区没有任何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不过,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门(比如县级法院、检察院,捷克税务局布拉格分局的办事处等)依然延续按1990年前的县级区的分布。
市辖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市镇,即捷克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有类似的自治机构,包括区政府、区代表大会、区长;较大的市区也设置区常务委员会。跟市镇一样,市辖区可定义本区的区徽和区旗。然而,跟市镇相比,市辖区的职责比较有限,而且职责和版图都是由所属立宪市通过宪章自由设置的。与此相反,市镇的版图和职责是由捷克国会通过的法律制定的。市镇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整个地籍区组成,而市辖区不受这种限制。
设区城市未必全境内划分为市辖区,比如利贝雷茨和奥帕瓦的部分区域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市辖区不是独立法人,是所属城市的组织单位而已,以城市的名义办事。市辖区不能颁布自己的法规,也不能通过城市的宪章得到颁布法规的职能。
各城市的分区情况
*布拉格:2002年以来,布拉格市宪章定义了57个市辖区。其中10个区是原来的县级区或者其核心部分(即布拉格1—10区),这些市辖区的政府都在本市辖区执行扩大职责(比如登记结婚,颁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另外有12个新设立的扩大职责区(名称延续以前县级区的序列,即布拉格11—22区)和35个普通市辖区(名称以本来的的地方为准,比如布拉格-贝特罗维采,Praha-Petrovice)。许多位于布拉格市中心的地籍区分成几个板块,由不同的市辖区管辖。
*布尔诺:自1990年分29个市辖区,许多地籍区分给几个不同的市辖区管辖。
*俄斯特拉发:自1994年分23个市辖区,市辖区不跨越地籍区边界。
*皮尔森:分10个阿拉伯数字的市辖区,大多数另外在名称列入地名(例如皮尔森7区—拉德齐采 Plzeň 7-Radčice),三个只有数字(包括皮尔森1区)。
*利贝雷茨:有唯一的市辖区,尼斯河畔弗拉季斯拉维采(Vratislavice nad Nisou)。城市的余下区域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拉贝河畔乌斯季:分4个市区。
*帕尔杜比采:分8个用罗马数字命名的市区(帕尔杜比采I—帕尔杜比采VIII)。
*奥帕瓦:分8个市区,市中心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捷克剩下的18个立宪市不设市辖区。兹林的部分市民曾要求设置市辖区,但此提案当时没有获得大多数市代表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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