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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大理院是清朝末年设置的全国最高審判機關,後來由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沿用,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前身,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 沿革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清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設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正六品),其他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