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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時,被視為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背景 頒布刑法第一百條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國民政府委員會所主導之立法院,但當時處於訓政時期,立法委員非民選產生,而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