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都
中華民國首都事實上自1949年起為臺北,在此之前,有多地曾先後作為首都或临时首都。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歷史 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公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宣告成立,當時曾改江寧府為「南京府」,作為直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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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首都事實上自1949年起為臺北,在此之前,有多地曾先後作為首都或临时首都。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歷史 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公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宣告成立,當時曾改江寧府為「南京府」,作為直屬…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