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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

縣轄市是中華民國第三級行政區劃之一,與鄉及鎮平級,為地方自治團體。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做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沿革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8年) 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江蘇暫行市鄉制》,率先將清朝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的「城鎮」建制改為「市」建制,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文中承襲清制,規定縣治城廂為市…

準直轄市

準直轄市為中華民國所獨有之過渡性質的行政建制,並非正式的行政區劃用語,意即法律並無明文訂定建制方式、權利義務及其意義,而以準用直轄市之規定的方式做一概括性的規範。 意義 縣、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 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在考量人口及產業高度密集之地區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困難,及行政效能之需求殷切,因此人口數凡超過二百萬之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