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4年6月28日经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立法沿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分散于多部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随后启动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对法律草案进行一审。2024年4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二审,完善了成员资格认定、妇女权益保护和集体财产管理等内容。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
该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实现政经分离,理顺乡村治理体系。
参见
- 村民委员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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