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或稱盜用公款、虧空公款、監守自盜),粤语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一種財產犯罪,指基於侵占他人財物意思或以不誠實方法,利用公務或業務之便,將他人托付之財產移轉為自己所有。常見的例子如出納員將公司收入納為私產、证券经纪人或銀行將客戶的投資轉入個人帳戶等等;如果是公務員侵吞公物,則可能構成贪污。
在普通法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
英格蘭及威爾斯
盜用公款(embezzlement)的罪行最初是由《1916年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1916)第18及19條訂立,現已廢除。
盜用公款罪現由新的盜竊罪(theft)取代,為違反《1968年盜竊罪法令》(Theft Act 1968)第1條之罪行。《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1)條訂定:「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中華民國
{{Quot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336條 公務或業務-{侵占}-罪
}}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侵占}-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換言之,侵占者本身係基於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合法持有該物(例如借貸契約、无因管理等),卻在支配關係存續中轉念將該物納為自己所有。實務上則將-{侵占}-視為一種特殊的背信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參見
*偷竊
*詐騙
*侵佔 (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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